| 索引号: | 621126/2025-00223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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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26 | |
| 发布机构: | 岷县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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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政策解读(六)社会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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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 1保障对象 持有我县户籍或经常居住在我县的常住人口,家庭年总收入减去规定的年总刚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580元),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的家庭。 2保障类别 整户保,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符合相关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照“整户保”纳入低保;单人保,共为3类,对低保边缘家庭(我县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年人均收入在5580元至8370元之间)、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供养费用全部豁免,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3保障标准 全县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每人每年5580元,其中一、二、三、四类补助标准分别是每人每年5580元、5304元、1068元、744元,即每人每月分别是465元、442元、89元、62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供养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是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供养标准 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7260元(月人均60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每人每年1800元(月人均150元)、3612元(月人均301元)、5412元(月人均451元)。 临时救助 1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或者因病、因学、因残、因灾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救助类别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事项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学、因慢性病等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 3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大小,按照乡镇审批权限,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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