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岷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告知书 |
|
|
|
|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2019—2024年以来,累计建成其他高标准农田约8.1万亩,重点为农田防护、田间道路、排水沟渠、地力提升等工程措施。高标准农田“三分建、七分管”,建后管护是确保高标准农田效益长久发挥的关键。为巩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各类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需要广大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争做管护者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管护,广大农民朋友是农田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者,因此维护好高标准农田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热情参与、共同努力。 1.我们要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主动参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护中。积极开展春冬季节排水沟渠清淤、机耕路除草和清杂平整等工作,确保在春耕来临之际,各项农田基础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强化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实行特殊保护。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 3.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高标准农田。 二、合理利用,争做使用者 1.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全部转变为基本农田,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有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等。违反本条例的,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第六款规定,禁止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等行为。违反本条例的,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4.注重耕地质量保护,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在日常施肥中有意识地多用有机肥或有机无机混合肥;要施用生石灰,中和土壤酸性,防止土壤酸化,提高耕地肥力,避免耕地质量等级下降和有机质含量降低。 5.严禁损坏排水沟渠等设施,当前我县存在个别车辆碾压沟渠堤岸,导致沟渠损坏等情况。农田基础设施是村集体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监管,争做监督者 高标准农田我们自己使用,我们自己受益,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我们要积极参与后期的管护中,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做好监督工作。如果发现恶意破坏排水沟渠、护岸、侵占机耕路等各种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请各位农民朋友及时制止,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队或村委会报告破坏线索,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此类情况予以处理。 广大农民朋友们,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国家实施的重点利民工程,建后管护关系着你我他,让我们积极地投入到高标准农田管护实际行动中来,端稳粮食饭碗,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让美丽的高标准农田收获更多的幸福与希望。 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日 |
|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分享到: | 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