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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西城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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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岷县西城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护和平衡群众利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岷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 岷县人民政府确定县自然资源局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岷阳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岷县西城片区二期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西郊商场棚改项目用地界线,西至规划公园东路南段,南至青年街及民宅,北至后所街。其中,第一批次征收范围:东至西城壕,西至规划公园东路南段,南至规划道路边线往南40米,北至后所街(具体范围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阅征收范围图)。第二批次根据建设进度适时发布征收补偿公告。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所有权人及征收范围内合法土地的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第一批次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9月17日,由岷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四、征收补偿程序 (一)摸底调查。依据岷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土地及房屋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包括相关执法部门对土地及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发布公告。由岷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确定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时限等内容。 (四)评估。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要按照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甘肃省住建厅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无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选定。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依据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摸底表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勘测丈量,拍摄图片(像),整理绘图。出具评估结果需经2名估价师签字,并附房屋图片。如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申请鉴定。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复核或鉴定的视为同意评估结果。 (五)签订协议。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最终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征收调换方式、补偿金额、调换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 (六)履行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调换,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实施搬迁。 五、征收补偿办法 对被征收的土地及房屋,按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就近调换。征收范围内的住户房屋全部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的压线户(即半征户)房屋全部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价值(包括合法房屋、装修装饰、构筑设施、附属设施和合法使用的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为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建筑面积(含地下室)计算按建筑规范执行。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户在住宅产权调换和城镇住宅用地调换住宅两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调换;被征收户既有商铺又有临街营业性用地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调换商铺。 1.住宅产权调换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用于产权调换的首套房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在确定的安置楼内优先选房。房屋结构类型以评估机构界定为准。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分为:①框架;②砖混;③钢结构房(工字型钢构柱或屋架承重,砖墙/空心砖墙填充,波纹式钢顶面敷设混凝土,层高及跨度较大,外墙面水泥砂浆饰面,室内水泥砂浆地面,内墙面清水砖墙,普通木窗/钢窗,普通防盗门/木门,门窗、水电设施齐全,层高在2.2m以上);④砖木瓦房;⑤混合房(前墙为砖砌体,后墙为土坯,四角为砖垛砌体);⑥土木瓦房;⑦土木平房。 (2)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调换比例如下:①框架结构房屋1:1调换;②砖混结构房屋1:1调换;③钢结构房屋1:1调换;④砖木瓦房1:1调换;⑤混合房1.2:1调换;⑥土木瓦房1.2:1调换;⑦土木平房1.3:1调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调换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折算后的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剩余面积进行货币化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结构中最高评估标准核算并一次性付清。 (4)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超出面积占被征收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按主管部门审定成本价结算4020元/平方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用于产权调换房超出面积占被征收房屋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本项目商品房成交备案的均价,制定安置房“一房一价”补差价(由县房地产中心出具成交房屋价格备案表)。 (5)被征收户简易房(棚)、轻钢结构、彩钢房、阳光房(棚)不调换房屋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一院住宅置换一次。私自在院内砌墙将一院住宅分为两院以上的,按一院置换补偿;在征收范围划定前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处公证书、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对住房等不动产界定为两户及以上的,按实际界定产权置换(需提交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书、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2.城镇住宅用地调换住宅 选择城镇住宅用地调换房屋的,自签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超过30日未签约的,不再调换住宅。城镇住宅用地与安置房面积按1:0.8比例调换。用于调换的城镇住宅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0.4亩(267平方米),超过0.4亩外城镇住宅用地面积由评估机构依据县政府批准并公示的建设用地土地基准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不足0.4亩可按实有面积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城镇住宅用地调换面积部分按照本项目商品房成交备案的均价,制定安置房“一房一价”补差价(由县房地产中心出具成交房屋价格备案表);安置房面积小于城镇住宅用地调换面积部分按县政府批准并公示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基准价进行补偿。选择城镇住宅用地调换的,对被征收的房屋、装修装饰、构筑设施和附属设施等按评估机构评估价50%进行补贴。 选择城镇住宅用地调换的,一宗(一院)住宅用地置换一次。私自在院内砌墙将一宗城镇住宅用地分为两宗以上的,按一宗(一院)置换补偿;在征收范围划定前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经公证处公证,对城镇住宅用地和住房等不动产界定为两户及以上的,按实际界定产权置换(需提交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书);在征收范围划定前同一宗城市建设用地内修建两座以上房屋,拥有两本及以上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按实际不动产置换。 3.商铺产权调换 (1)选择商铺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商铺按房源提供情况,调换按引导分配和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相结合的方式在确定的安置区内优先进行选房。商铺房屋以评估机构的界定为主(有相关证明材料),结构类型分为①框架结构房屋1:1调换;②砖混结构房屋1:1调换;③砖木瓦房1:1调换;④钢结构房屋1:1调换;⑤混合房1.2:1调换;⑥土木瓦房1.2:1调换;⑦土木平房1.3:1调换。 (2)被征收商铺面积大于调换商铺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商铺结构中最高评估标准核算并一次性付清。 (3)调换后的商铺面积大于被征收商铺面积的,调换后的商铺超出部分按照当年本项目安置商铺或临近的商铺成交备案价补差价(由县房地产中心出具本区域或附近商铺成交价格备案表)。 (4)临街营业性用地调换商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临街营业用户,选择临街营业性用地调换商铺的,自签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超过30日未签约的,不再调换商铺,临街营业用地按照实际用途评估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住宅产权调换;选择调换商铺的,临街营业性用地深度超过5米按5米计算,不足5米的按实际深度计算,宽度按实际计算。营业性用地面积与商铺面积按1:0.8比例调换,调换营业性用地内房屋、装修装饰、构筑设施和附属设施等按评估机构评估价50%进行补贴(含压线建筑物、构筑物)。调换后的商铺面积大于应调换商铺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年本项目安置商铺或临近的商铺成交备案价补差价(由县房地产中心出具本区域或附近商铺成交价格备案表);调换后的商铺面积小于应调换商铺面积部分,按县政府批准并公示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基准价进行补偿。5米以外地面附着物(不含压线建筑物、构筑物)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5米以外的土地按县政府批准并公示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基准价格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调换住宅。 (5)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 (6)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加工车间、生产车间等合法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7)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8)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划定前由相关执法部门确认的违法建筑,自签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主动拆除的,依照甘建保(2010)107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货币补贴,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800元,砖混、钢结构每平方米6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彩钢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简易棚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划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 (三)土地补偿 被征收户合法使用的土地,由评估机构依据县政府批准并公示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基准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公用设施的补偿办法 被征收范围内的公用巷道、水渠等公共设施,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村集体货币补偿。 六、过渡费及相关补助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户按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拆除的,住宅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发放三个月过渡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面积9.08元/平方米/月;商铺一次性发放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按所征收商铺面积60元/平方米/月执行(如有新标准,过渡费在上次发放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选择住宅产权调换。被征收户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拆除的,自拆除之日起先发放12个月过渡费,标准为9.08元/平方米/月,后续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发放到交房之日为止(如有新标准,过渡费在上次发放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选择商铺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月进行补偿,按照协议规定的拆除之日起一次性发放六个月。后续按9.08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发放到安置房交房之日为止。营业性用地调换商铺后地上永久性建筑过渡费按住宅产权调换标准执行。(如有新标准,过渡费在上次发放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搬家补助费被征收户每户补助6000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一户分为二户或多户的一律不予认可)。 (五)残疾人家庭凭残疾证书,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在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 七、奖励办法 (一)自签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被征收人在10日(含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所征收房屋(不含简易房(棚)、轻钢结构、彩钢房、阳光房(棚)等)的实际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现金奖励。 (二)自签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被征收人在20日(含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所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现金奖励。 (三)自签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被征收人在30日(含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所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现金奖励。 以上奖励金自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予以一次性支付。 (四)自签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在30日(含30日)内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全部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现金奖励(若剩余1户未在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批次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户全部不予奖励)。 八、征收补偿纠纷处理方式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对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保留送达凭证。 (三)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称的“商铺”,按照下列条件认定:1.临主街道后所街、青年街道路的房屋;2.一次性建设成形的一层永久性建筑;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房屋。 (二)本方案所称的“临街营业性用地”,按照下列条件认定:1.临主街道后所街、青年街道路的营业性用地;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用地。 (三)房屋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房屋结构与房屋实际结构不符的,以现场勘验评估为准,按专业机构确定后的房屋实际结构评估。 (四)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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