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岷县不可移动文物单位及文物收藏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通知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岷各单位: 按照《甘肃省文物局关于转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文局安发〔2021〕3号)文件要求,为更好地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全县2处文物收藏单位和163处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的安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布。请各文物及文物收藏单位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文物安全职责。 附件: 岷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