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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重点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18 14:38 信息来源: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4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围绕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扎实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主观恶意、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落实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梳理选定了下半年重点领域6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两打”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案例:

案例一

瓜州县洗洞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与瓜州县公安局、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瓜州县某区域有人非法洗洞。勘察发现,李某某等8人在旧矿区私自利用水井投加氰化钠等洗金药剂,再通过柴油发电机、水泵等设备从井内抽水至活性炭罐吸附选金,洗金废水直接排放至矿区场地。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了40袋金蝉提金剂、110袋氢氧化钠片碱、160袋活性炭、7部手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现场地下水采样检测,鉴定结果显示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及重金属浓度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Ш类水质标准限值,已经造成区域地下水环境服务功能损害。

【查处情况】

该案中洗洞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于2024年8月6日将该案件及查封扣押的涉案设备移交瓜州县公安局,公安机关正式刑事立案侦查,8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该案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并已完成司法鉴定,正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报告询价。

案例二

梁某、李某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1日晚,庆阳市合水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出现异常,化学需氧量、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标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发现异常情况后,企业虽紧急将进水调至调蓄池,但仍有部分高浓度污水进入厂区生化系统,导致系统微生物中毒,活性污泥死亡解体,污水处理系统受到严重损坏。问题发生后,合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县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协同参加的合水县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应急专班,全面开展原因排查。

经查,2024年4月以来,梁某、李某犯罪团伙在未获取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生产“丙硫咪唑”中间体(人或动物驱虫药半成品),由于蓄水池无法满足生产污水储存,梁某便通过冯某、陈某、徐某等人非法向城镇污水管网倾倒未经任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导致庆阳市合水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净化池微生物中毒,活性污泥死亡解体,严重破坏污水处理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连续超标12天,直接经济损失23.718万元。经委托甘肃馨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团伙生产留存的1号、3号罐内高浓度废水进行鉴定,化学需氧量分别超标971倍、1129倍,氨氮超标732倍、592倍,悬浮物超标2.83倍、319倍,总铅超标4.81倍、7.0倍,总镉超标4.54倍、11.8倍,总汞超标1.00倍、1.10倍,总铜超标1.18倍、3.40倍,总镍超标1.38倍、4.30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五款之规定,梁某、李某犯罪团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4年8月26日,合水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刑事立案,截止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打掉污染源1处、团伙1个。同时,该案已被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督办。

案例三

崇信县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基础数据库与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平台对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崇信县某公司2024年6月15日部分时段COD在线监测数值出现陡升陡降情况,调取相关视频资料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COD数据超标期间有违规操作COD在线监测设备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及在线设备运维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被询问人提供的微信、电话记录等相关证据。经查实,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排放废水水质超标的情况下,4次将COD在线监测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终止监测,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正常排放废水,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0月1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60.9万元。2024年10月2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华亭市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3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对华亭市某油电气服务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油电气服务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中均明确要求要安装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各1套(油气三级回收处理装置),但实际该公司加油站只安装了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二级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未安装。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油电气服务站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明确该公司已安装三级油气回收处理系统,并顺利通过竣工环保自主验收,验收结论与实际不一致,查实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安装油气回收三级处理系统,重新组织验收,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将出具验收报告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入甘肃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平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联合惩戒,禁止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验收组专家成员在平凉市范围内从事环保验收相关工作,并将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重点领域案例:

案例五

白某等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矿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在昌马镇巡山过程中发现白某、高某等4人在昌马镇东大口(昌马河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非法开采石膏矿,开采过程造成明显地形地貌破坏。6月28日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规定,将该线索移交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办理。

7月3日,玉门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对昌马镇东大口现场查勘,无人机航拍确定露天采矿点,通过使用GPS现场定位和现场勘查,白某等人非法开采石膏矿区域位于玉门市昌马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非法开采区域面积约100平方米,开采石膏矿石量为800吨,非法采矿形成了矿坑,造成了明显生态破坏。通过对白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白某非法采矿的事实。

【查处情况】

白某未办理采探矿相关手续,在玉门市昌马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露天开采石膏矿,采矿过程中造成了明显生态破坏。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取土、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依据《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对白某自然保护区开采矿产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要求其对自然保护区采矿破坏的地形地貌开展生态损害修复,目前白某依据甘肃嘉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生态损害修复方案》开展矿坑回填和苗木补植,在修复矿坑现场设立了警示牌,玉门分局和玉门市自然资源局以此为契机开展了普法宣传,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六

兰州市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榆中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圆锥破碎机正常作业时,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雾炮机均损坏未运行。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圆锥破碎机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于6月底已经坏损,公司现场负责人在明知相关问题的情况下,未及时维修并继续生产,存在主观故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9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以及《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9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以及《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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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