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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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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环岷罚决字〔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金轩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英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ENQLKN8K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寺沟镇立珠村284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8月份开始建设的商砼站,主要建成的100吨水泥仓4个、输送带框架及主机楼框架未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视听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客观上已经存在违法行为; 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违法事实的责任承担主体确系是该公司,且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4.资产评估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运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4000元(叁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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