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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首例使用“生鲜灯”案


发布日期:2024-09-09 10:49 信息来源: 岷县市场监管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岷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水果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店内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其负责经营的门店对面的水果摊上仍正在使用两台“生鲜灯”。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且在我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能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感官认知,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抱有侥幸心理,应依法处罚。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主体应加强自我规范,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新鲜、优质的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使用“生鲜灯”来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美颜”销售。

四、延伸阅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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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