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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养殖的牛踩踏群众农作物赔偿矛盾纠纷 调解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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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类型: 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3日上午,麻子川司法所接待了麻子川镇扎某某等36户群众,说他们家种植的农作物被张某某家的牛踩踏损毁,希望司法所能够进行调解处理。收到群众的诉求后,因为涉及人数多,处理不好会发生群体性事件,麻子川司法所第一时间给群众做好思想工作,然后立即组织调委会干部和村两委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展开调查。经了解,当事人张某某长期在绿源、麻子川交界山坡放牧,2024年8月23日,因其放牧的牛疏于管理,其中十六头牛跑到麻子川村群众种植的农作物地里,连吃带踩踏,损失严重。于是扎某某等36户群众找张某某协商处理,但双方就损坏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了解情况后,麻子川镇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纠纷。 【调解过程】麻子川镇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抽调司法所、派出所和村两委工作人员与张某某和麻子川群众联系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张某某了解情况,向其说明他家的牛疏于管理是造成农作物损失的直接原因。 调解员又向扎某某了解情况,了解他们家实际受损面积,以及折合人民币后受损金额大致是多少。 在认真倾听张某某和麻子川群众的陈述后,调解员认真查阅资料,分析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继续向张某某及扎某某进行释法明理,通过调查,张某某家的牛踩踏了麻子川扎某某等36户群众的当归、黄芪、党参等农作物共16.2亩左右,通过计算,大致金额为9800元,张某某家的牛已经对扎某某等36户群众的农作物造成了损失,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对自身的错误进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规定,张某某应当及时赔偿扎某某等36户群众的农作物经济损失。 在张某某对相关规定有了清晰的认识后,调解员又从情理出发,继续做其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张某某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表示自己会赔偿群众的经济损失,并且以后一定要管理好自己家的牛。 【调解结果】 2024年8月23日下午,调解员约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张某某对扎某某等36户群众赔偿农作物损失9800元。 2.张某某以后一定要管理好自己家的牛,确保以后再不能犯同样的问题。 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胁迫行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为农作物损坏赔偿纠纷,主要涉及农作物损坏赔偿以及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个别谈话,明确双方在此事情上的责任。通过当面调解,耐心劝解涉事双方,本着和睦相处,互相谅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场签下协议书,纠纷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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