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
定环岷罚决字〔2024〕03号 岷县晓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U3F 法定代表人:杜晓东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十里镇寺上村三社17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岷县晓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扬尘管控不到位,场区堆放的拆迁砂土有3处,大约堆放有120方砂土覆盖不完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行为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分局于2024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4〕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4〕03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大,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堆放的砂土不能及时覆盖,扬尘管控措施不力,未能按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主观过错。 按照合理、合法和公平的原则。经运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24年9月14日 |
|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分享到: | 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