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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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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环岷罚决字〔2024〕2号 甘肃岷州风情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6M 法定代表人:张**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十里镇北小路村(农业开发区*号)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甘肃岷州风情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开始建设一座4000平方米的游泳馆,馆长80米、宽50米、高10米,整体为钢架结构。游泳馆东南侧约1900平方米在洮河右岸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其他2100平方米进入二级保护区。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许可情况下,在保护区违法建设与供水无关设施,违法行为和状态持续存在,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视听资料2份,证明你公司已经完成项目建设; 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游泳馆设施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以上证据材料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你公司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本案立案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回避的权利。2024年7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4〕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决定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你公司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水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参照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115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并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郭广平 执法证号:28110715002 执法人员:陈永斌 执法证号:28110715016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24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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