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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包某1诉被告人包某2故意伤害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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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类型】 故意伤害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4日18时左右,在岷县西江镇某某村自诉人门口不远处,因被告人包某2无故向自诉人包某1进行吐唾沫等侮辱性行为,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包某2随即将自诉人包某1进行殴打,致使自诉人包某1身体受到损伤。后自诉人包某1因感身体不适,于当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尾骨骨折,共计住院治疗8天。2023年5月30日,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自诉人包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3年6月9日至10日,自诉人包某1前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复查。2023年6月13日,经甘肃省岷县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鉴定,自诉人包某1的误工日为80天、护理日为20天、营养日为60天。2023年7月8日,自诉人包某1向岷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1月6日,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23年11月14日,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112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包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自诉人包某1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615.44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包某2因邻里关系对自诉人包某1殴打并致自诉人包某1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庭审中,被告人包某1拒不认罪、认罚,无悔罪表现,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7个月。 【典型意义】 轻伤并不轻!轻伤是法律层面的轻伤,是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结论。与日常生活中所称的轻伤是有本质区别的,伤情一般远比大家观念上以为的要重。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轻伤及其以上,轻伤与重伤更是适用不同量刑幅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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