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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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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环岷罚决字〔2024〕1号 岷县乐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E 法定代表人:赵**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巴仁村*社**号 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岷县乐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开展了检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岷县乐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3月份建成厂房(彩钢)400m2、围墙(铁丝)130m,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岷县乐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叁永评字〔2024〕第B-671号); 2.《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证据材料在制作、提取过程中均由2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当事人无异议。证件材料客观真实,提取方式和过程合法,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立案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回避的权利。2024年3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4〕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决定 我局认为,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应当主动、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各项义务,严格落实相关措施。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应严格执行,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再开工建设。 当事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构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岷县乐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叁永评字〔2024〕第B-671号)总投资为159920元,参照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伍拾元(¥795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并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郭广平 执法证号:28110715001 执法人员:陈永斌 执法证号:28110715016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2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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