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126/2024-00939 | 信息分类: | 公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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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02 | |
发布机构: | 岷县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岷县人民政府 2024—2025年度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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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依法保护森林草原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八机制三清单一包保一承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期:2024年12月1日—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草原(地)及边缘以外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项禁令”: 1.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区和林草缘区; 2.严禁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进行焚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3.严禁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进行吸烟、点火把、生火取暖及野炊等活动; 4.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等行为;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射击、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的行为; 6.严禁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7.严禁未成年人、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员独自进入用火戒严区; 8.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各防火责任单位可在防火关键路段增设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密排查登记,严防带火种进山入林。 五、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切实负起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加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力度,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体系,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特别是在春节、清明节期间要对林草地内敏感区域严防死守,谨防发生森林草原火灾。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员的监护,因监护不力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八、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应急扑救准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和草原火情,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草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12119 县林草局:0932-7722707 县森林警察大队:110 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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