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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麻子川镇马XX和冉XX等9户群众
农作物损坏赔偿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12 09:57 信息来源: 岷县司法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4年10月9日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10月20日

矛盾纠纷类型: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9日上午,麻子川镇司法所接待了麻子川镇绿叶村冉XX等9户群众,说他家种植的农作物被绿源村马XX家的牛踩踏损毁,希望司法所能够进行调解处理。收到冉XX等9户群众的诉求后,麻子川镇司法所立即组织调委会干部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展开调查。经了解,马XX长期在绿源村山坡放牧,2024年10月9日,因其放牧的牛疏于管理,跑到绿叶村冉XX等9户群众家种植的农作物地里,造成农作物损失,于是冉XX等9户群众找马XX协商处理,但双方就损坏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了解情况后,麻子川镇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纠纷。

【调解过程】麻子川镇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马XX和冉XX等9户群众联系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马XX了解情况,向其说明他家的牛疏于管理是造成农作物损失的直接原因。

调解员又向冉XX等9户群众了解情况,实地查看几户群众农作物的实际受损面积,以及折合人民币后受损金额大致是多少。

在认真倾听马XX和冉XX等9户群众的陈述后,调解员认真查阅资料,分析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继续向马XX及冉XX等9户群众进行释法明理,通过调查,现农作物已开始采挖,马XX家的牛只是踩踏了冉XX等9户群众家的部分农作物,损失不是很严重。通过计算,大致损失合计金额为3000元,马XX家的牛已经对冉XX等9户群众家的农作物造成了损失,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及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规定,马XX应当及时赔偿冉XX等9户群众家的农作物经济损失。

在马XX对相关规定有了清晰的认识后,调解员又从情理出发,继续做其思想工作。既然损失已经造成,及时进行弥补才是当务之急。

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马XX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表示自己会赔偿冉XX等9户群众家的经济损失,并且会对自己家的牛加强管理。

【调解结果】

2024年10月10日下午,调解员约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马XX对冉XX等9户群众进行经济赔偿,共计现金三千元。

2.马XX以后一定要管理好自己家的牛,确保以后再不能犯同样的问题。

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骗、胁迫行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为群体性农作物损坏赔偿纠纷,涉及户数多,主要涉及农作物损坏赔偿以及经济损失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问题。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个别谈话,指出双方在此事情上的责任,通过当面调解,耐心劝解涉事双方,最终本着和睦相处,互相谅解的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场签下协议书,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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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