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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XX镇蒲XX和赵XX的婚姻家庭纠纷的普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09-26 17:52 信息来源: 岷县司法局 字号:[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矛盾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蒲XX与赵XX二人因家庭矛盾常年不和,赵XX对妻子蒲XX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还威胁妻子的母亲及其娘家人,性质非常恶劣,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申请人蒲XX到XX镇调委会申请并依法予以调处,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事人要求:依法解除夫妻关系。

【普法过程】XX镇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安排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赵XX联系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赵XX了解情况,向其说明妻子和他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不是发现妻子有出轨的嫌疑。

调解员又向蒲XX了解情况,了解他们在夫妻期间经常争吵的原因,提出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有没有续存的可能性,双方有没有和解的协商余地。

在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认真查阅资料并分析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调解员继续向当事人双方进行释法明理,通过调查,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但赵XX及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为了孩子,不愿意和蒲XX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允许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看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不是看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如果法院认为二人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即使调解无效,也不会判决离婚。

调解员又从情理出发,继续做蒲XX的思想工作,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暂在其娘家居住,待双方情绪稳定、关系和睦后,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共同在家中居住。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双方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为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当事人因个人原因引发的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个别谈话,指出双方在此事情上的责任,通过当面调解,耐心劝解涉事双方,最终本着和睦相处,互相谅解的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场签下协议书,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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