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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08-29 15:10 信息来源: 岷县司法局 字号:[ ]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例标题

王某诉张某1、张某2、包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系同村邻居,原告诉称2021年5月8日,其在自家门口玩耍时,被被告从一高台处推到掉下,致使其左胳膊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拍片检查时,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异常。但在家休息一周之后,仍未见好转,故再次前往医院,医生建议回家休养。直至当月28日在医院再次检查时,发现左侧肱骨外髁骨折,后前往市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21年9月,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原告人体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护理90日、营养90日。因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王某的父母与张某1的父母张某2、包某未就本案结果协商一致,故形成诉讼。

【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的伤是否系被告行为所致;第二、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原告受伤当日的诊断结果显示并未骨折,5月24日检查亦无结论,直至5月28日才被诊断为左侧肱骨外髁骨折,时间间隔长达20日,故原告何时骨折无法查明。其次,①原告提交的证人证明经法院核实,系证人根据原告父母口述所写,并非亲眼所见原告的受伤过程。②原告提供的录音主要内容为双方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对原告如何受伤的被告未做明确称述。③原告提供的拍摄四位未成年人视频,经法院核实,四位均表示没有看见原告的受伤经过,原告提交的视频内容在录制时没有未成年人家属在场,其真实性、客观性存疑,也与法院对视频所涉儿童核实的内容相悖。因此,原告的损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明,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诉称被被告推到致伤,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伤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便可依法提起诉讼。同时需要提醒注意,如果要构成侵权行为的话,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首先需要有侵权行为,其次就是要有损害的后果,两者之间还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在分析关于健康权纠纷的案件时,应分析案情发生的原因、经过、当事人各方的过错、损害结果的确定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核定损失并作出责任划分,依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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