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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微信转账中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07-31 15:43 信息来源: 岷县司法局 字号:[ ]


案例类型:民事

案例标题

情侣微信转账中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份,杨某通过搜索微信附近人添加了张某,双方经过长时间交流后互生好感,遂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5月22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520元,并表示“这是一点心意,希望你能收下”,张某把钱收了。此后,张某在微信上称“我没钱了,给我转一些钱”,于是杨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张某转账3次,分别是10000元、8000元、12000元,合计30000元,张某一并收下。2022年6月28日,二人分手,在杨某要求下,张某向其转账5000元后拒不支付剩余钱款。为此,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剩余钱款。

【调查与处理】

对于第一次转账520元,具有特殊含义,属于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和祝福的赠予,在赠予完成的情况下,杨某无权要求返还。对于后面三次转账,其转账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第一次转账520元系爱意的表达,不予认定为借款。对于后面三次转账性质应认定为借款,理由如下:基于情侣之间转账具有诉讼标的较小、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及未约定还款期限等特点,经常在借贷与赠予的认定上存在模糊性,因此应当充分考虑转账金额、双方的经济能力、有无赠予的意思表示等方面。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让原告杨某向其转账支付,双方分手后,在原告追讨下,被告张某向原告杨某返还了部分钱款,由此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成立借贷关系。被告在返还一部分借款后拒绝归还剩余钱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杨某2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至680条规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借贷双方须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出借一方已向借款一方支付了借贷款项。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系情侣,存在经济交易,原告杨某的转账系真实存在的事实,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借贷合意,则是根据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归还一部分钱款以及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认定的。

【典型意义】

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同样是一种民事活动,也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经常会互赠一些财物,但情感出现变化,财务纠纷也随即出现。一般而言,对于金额不大,或者具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转账,认定为赠与较为合理;对于数额较大的转账,一般需要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现如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的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对于“借贷合意”的认定也不应囿于书面约定,为此,灵活适用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对于解决这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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