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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定西市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15 10:43 信息来源: 岷县民政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社会救助概况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社会救助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定办发〔2021〕46号),是社会救助政策的总纲。将社会救助归纳为“3+1”救助:

(1)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

(2)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救助。

(3)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

(4)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三)工作机制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市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

二、城乡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总收入减去规定的年总刚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实行的差额救助制度。

(二)保障标准

2023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由年人均8076元提高到840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由年人均5268元提高到5580元。农村低保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5268元、5004元、1008元、696元提高到5580元、5304元、1068元、744元。

(三)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四要素”

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四要素”是: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1.家庭成员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③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④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家庭收入

(1)基本概念。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

(2)家庭收入组成。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①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②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③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④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 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⑤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包括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③“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④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3.家庭支出。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全面落实“两个扣减”核算机制。

(1)因学因病因残刚性支出扣减

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①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为了方便基层操作,全市对因学刚性支出扣减标准进行了统一:高校在读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实际费用超出2万元有佐证资料的按照实际支出)扣减、租房在读高中生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进城租房在园在读的幼儿园、中小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指导标准予以扣减。对实际刚性支出超出指导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核定。

②因病刚性支出。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自负费用予以扣减;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结合病情、平时治疗、用药检查发生的费用(需要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在扣除医保和其他商业健康保险报销费用后按照自负费用予以扣减;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认定扣减;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住院治疗的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陪员人数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确认,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人认定。

③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残康复治疗和辅助器械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正在住院康复治疗的根据预交费用情况合理推算确定;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认定;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住院治疗的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陪员人数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确认,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人认定。

(2)就业成本扣减

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就业必需的成本费用。指导标准为:按照就业收入年总额的20%予以适当扣减。入户调查时原则上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收入银行流水账,调查人员按照流水账核算扣减金额。如果在入户核查时,调查对象无法或不愿意提供收入银行流水账,自报的收入扣除了就业必要的成本(交通、租房、技能培训等费用)时,调查人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不再扣减。

4.家庭财产

(1)家庭财产组成。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①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

②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2)确认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条件。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4)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时对家庭财产的“一个豁免”。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时,要做到“一个豁免”,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如小型农机具、轻型普通货车、电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作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在核算家庭财产时予以豁免。入户调查人员必须掌握,对于调查对象用于增加收入、小规模生产经营、改善生活的5万元以下的非消费型车辆,在入户调查时如实登记备案,不作为确认保障资格和保障类别补助水平的限制条件。

(四)补助金额、保障类别确定

1.城市低保补助金额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城镇居民或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常住居民,在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月保障标准与月人均收入的差额确定补助水平。由于城市低保没有类别,所以按照“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确定补助水平。在城镇困难群体脱困解困行动中,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不管残疾类别和程度,补助水平普遍上访20%。

2.农村低保对象类别确定。由于农村低保分为四类:①家庭年人均收入在〔0,276)元时,为一类对象;②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76,4512)元时,为二类对象;③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512,4836)元时,为三类对象;④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836,5580)元时,为四类对象。

(五)单人户施保

1.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两类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②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年人均收入在﹝8400,12600)元之间、月人均收入在﹝700,1050)元之间的家庭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年人均收入在﹝5580,8370)元之间、月人均收入在﹝465,697.5)元之间的家庭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供养费用全部豁免,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城市低保全额、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

3.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六)低保渐退期政策

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因学因病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仍然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给予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渐退期。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可根据事件的发展形势和保障对象实际困难,合理确定渐退期。

三、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是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规定,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二)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提标后,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10500元、6852元分别提高到10920元、7260元。

(三)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年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执行2022年的标准,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分别为全自理1800元、半护理3612元、全护理5412元。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支出型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大小,按照乡镇审批权限,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下列具体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急难型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800元以内的“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批程序,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政策调整。为了做好临时救助政策与低保政策的精准衔接,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中的病困户在确定临时救助金额时,将“合规自负费用”调整为“自负费用”,加大临时救助支出力度,有效解决病困户的实际困难。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基本概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保障标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1080元、集中供养孤儿为每人每月1470元。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基本概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当地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落实政策。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中的残疾人(不限制残疾人等次和类别)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中的残疾人(不限制残疾人等次和类别)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110元/人/月;言语、听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60元/人/月。

八、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养老服务补贴

1.对象范围。①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⑤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3.补贴使用范围。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二)护理补贴

1.对象范围。①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④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3.补贴使用范围。护理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三)关政策衔接规定

1.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高龄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4.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5.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依据本办法规定妥善衔接、渐进整合、统筹落实。                 

九、城镇困难群众解困纾困

(一)目标任务。从2022年开始,到2025年份步骤、分阶段实现“一增三有四保障”。“一增”即收入稳定增长;“三有”即有健康安全饮食、有四季换穿衣服、有基本生活开销,“四保障”即就业、就医、就学、住房有保障。

(二)对象范围。解困纾困对象范围包括下列五类群体:

1.符合城市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持有本辖区城市户籍的常住城市居民;

2.持有本辖区城市户籍、常年生活在户籍所在地的低保边缘人口(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1.5倍之间、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群体);

3.持有本辖区农村户籍、常年或因学因病阶段性生活在城区已纳入农村低保和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由于常年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家庭;

4.因病自负费用较大、因病负债累累、因病无力支付就医费用以及就医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边缘以外的特殊困难家庭;

5.因病因灾因疫因突发意外事件、刚性支出较大、无法联系家人、无力负担或支出较大导致阶段性生活困难的本辖区常住居民和其他流动人口。

(三)主要任务。通过统筹规划、跟进落实“六大工程”,全面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纾困工程。 “就业保障”、 “兜底保障”、“应急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住房保障”。

(四)机制创新。在解困纾困工程实施中,持续创新完善救助机制,破解由于受“户籍限制”、“时间限制”、“居住地限制”、“身份限制”“不能保、不能救”的问题,分情况、分类别有效解决城镇常住人口中持有农村户籍“三类户”的困难。

1.对城区有房子、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区、脱离农村符合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户口所在地乡镇和居住地乡镇(街道)的衔接,由房子所在地社区办理保障供养救助手续和日常管理。

2.对城区无房租房、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区、农村土地因学(至少有一个大学生、一个高中生)因病无法耕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落实城市低保政策,由租房所在地社区办理保障手续和日常管理,符合其他救助政策的,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3.对城区无房租房、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区、“两头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协调落实农村低保政策。

十、低收入人口

(一)对象范围。包括下列六类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4.支出型困难人口。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其他低收入人口。

(二)对象认定

1.低保对象。低保对象根据《定西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定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定民发〔2021〕154号)的相关规定认定;

2.特困对象。特困人员根据《定西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定西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定民发〔2021〕155号)的相关规定认定;

3.低保边缘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4.支出型低收入家庭。是指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1)认定条件。同时满足3个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2)刚性支出。包括:

①因病刚性支出。与确认低保对象相同。

②因学刚性支出。与确认低保对象相同。

③因残刚性支出。与确认低保对象相同。

④因灾害和意外事故刚性支出。主要指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必须支出,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3)家庭财产要求

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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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