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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岷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 人员选拔任用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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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市驻岷有关单位,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岷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岷县财政局(甘肃省岷县岷阳镇岷州西路),来信请注明“《岷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字样”。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932-772344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xczjbgs@126.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前。 联系人:赵建军 联系电话:0932-7869320 岷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岷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甘办发〔20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岷办发〔2021〕30号)等规定,参照《定西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定市财党组发〔2021〕5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中未纳入县管领导干部序列的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其中领导人员主要指党组织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主要指总经理助理、部(室)正、副职,及其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未纳入县管领导干部序列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党组进行任免。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进行选任,事前报县财政局党组审查备案。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章程,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控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数。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确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由1人担任。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法依纪。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和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定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闻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高的综合述职和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七条 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企业领导班子人选应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企业中层人选应具备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优先选用经济管理类或相近专业人员。 (四)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五)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及相应职务的,应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财务或者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积2年以上。 (六)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县财政局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一般应在中层管理人员中进行选任,也可通过组织选拔或竞聘上岗方式进行。企业中层职位空缺时,可通过组织选拔、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三种方式任用。组织选拔和竞聘上岗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 一般情况下,企业领导班子或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不多且人选意见相对集中的,可以进行组织选拔;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集中的,可以进行竞聘上岗。企业中层职位出现空缺且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公开招聘的人才,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事先报县财政局同意。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聘需向县财政局进行事前报备。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由上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配必须在原核定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经县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破格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招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坚持从严考察把关。完善组织考察制度,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全面推进考察预告制度。探索试行差额考察,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强化任前把关,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三项审查制度,做到人员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应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防止带病提拔。 (一)组织选拔程序 制定上报方案—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用。具体步骤: 1、上报方案。县属国有企业事先应将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拟调整职位编制职数有关情况、工作方案等材料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备案。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3、确定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企业党组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在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4、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并查阅拟选拔任用人员人事档案。考察结果形成考察材料,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能力与特点,提交企业党组织研究。 5、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由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人选任职实行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人选任职实行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任免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6、任前公示。拟提任的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在本企业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需公布县纪委派驻纪检组举报电话)。 (二)竞聘上岗程序 制定上报方案—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公示资格审查结果—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公示—任用。具体步骤: 1、上报方案。县属国有企业事先应将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拟调整职位编制职数有关情况、工作方案等材料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备案。 2、公开报名。竞争上岗应事先公布拟竞争的岗位、职数等。对外公开招聘则应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报名工作结束后,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查阅人事档案,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3、笔试。笔试应从拟竞争的岗位入手,采用有针对性的试题,重点考察竞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4、面试。面试应根据拟竞争的岗位要求,从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人事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面试小组,对竞聘者素质和能力进行评判。 5、民主测评。对笔试和面试成绩优秀人员要组织民主测评。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在本企业内进行测评,对外公开招聘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民主测评。 6、组织考察。根据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查阅拟选拔任用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考察结果形成考察材料,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表现与特点,提交企业党组织研究。 7、讨论决定。岗位最终人选必须由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人选任职实行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人选任职实行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任免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8、任前公示。拟提任的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在本企业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需公布县纪委派驻纪检组举报电话)。 (三)公开招聘的程序与竞争上岗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提拔任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 第四章 考核、奖惩、退出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办法等配套制度,将党建、创新、安全等工作考核与业绩考核奖惩相挂钩,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 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对党建考核优秀企业给予考核奖励加分,对年度出现安全事故企业给予考核减分,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党组织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培训培养及退出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任期制度。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为任期开始计算时间,任期届满前3个月启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公司届期管理,坚持正常按期换届,全面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制,通过签订任期责任书,明确任期工作目标。任期届满进行任期考核,作为是否连任连聘的重要依据。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应进行选人用人工作检查。建立完善“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通过任期考核等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人员。健全现职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 第十九条 健全考核机制。县属企业应立足本企业实际,健全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评、任期考评等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考评档案。考评可以采取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突出考核“德”的表现情况和实绩评价。考核结果要与企业绩效考核相联系,作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强化激励约束。县属企业党组织要会同董事会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强化日常履职监督。严格执行薪酬管理规定,落实兼职不得兼薪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完善退出机制。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到龄退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培养锻炼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育培训。县属企业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结合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现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为企业战略发展培养和储备所需人才。要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培训作用,突出抓好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规范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制定教育培训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实践锻炼。县属企业要积极为中层管理人员创造实践锻炼机会,通过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大力推进公司本部与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流轮岗工作,丰富中层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建立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机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突出对敢抓敢管、有领军潜力的“担当型”干部及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有计划地推荐到基层一线、复杂环境、关键岗位历练,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及时提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梯次配备。要着眼于事业发展需要,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县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4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总数的20%,其中正职要占有一定比例,注意培养选拔35岁左右的中层正职。按照“好梯队”建设要求,建立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充满活力的中层管理人员后备队伍。选拔后备人员时,应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特别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经营一线选拔。有针对性地加强后备人员培养锻炼,明确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实行后备人员队伍动态管理,对突发性事件和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才,可补充到后备人员名单中,发现不宜继续作为后备人员的,及时调整出后备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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