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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04-11 11:28 信息来源: 岷县之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全县各食品经营者:

近期市场上仍存在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全县食品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也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目前市场在售的槟榔及槟榔制品均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

三、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照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的标识标注。

四、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五、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请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严格执行食品销售区域不得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要求。下一步,岷县市场监管局将强化日常监管,加大重点经营场所排查力度,加强线上线下监督检查,对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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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