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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护知识产权 文旅局在行动


发布日期:2023-03-08 17:54 信息来源: 岷县之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2年12月23日下午,文旅局非遗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北京“孔夫子旧书网”有一家“旧书淘吧”店铺,销售我局未经出版的图书样稿“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丛书岷县宝卷系列丛书,此书为岷县文旅局编纂书籍,现未出版,当事网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销售我局编纂书籍样稿,侵害了我局权益。当事店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条款: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文化市场执法队积极接手,通过网络巡查锁定证据,致函网络平台官方“孔夫子旧书网”收集当事店铺注册详细信息。积极联系网店所在地兰州城关区文化市场执法队提交线索进行查处。截至目前兰州城关区文化市场执法队对该网店在城关区雁北路某地存放图书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经营者孙某未办理本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其仓库中发现“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丛书岷县宝卷系列丛书”样稿及影印本6本,各类出版物10451本。

当事店铺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法律条款: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知识延伸:什么是非法出版物,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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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