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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四要素”


发布日期:2022-09-03 15:07 信息来源: 岷县茶埠镇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家庭成员

1.家庭成员在低保审核确认中的作用,为什么在审核确认低保中十分重要,两个原因:

(1)家庭成员决定家庭收入;

(2)家庭成员决定家庭支出。

2.家庭成员的组成。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①配偶;

②未成年子女;

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③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④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在实际核定家庭人口的操作中,我们一般以户口簿登记的家庭人口为主。一般来说,户籍人口等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口。但有的时候户籍人口不一定等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口,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登记。

①比如有些刚出生的孩子,户口没有登记;②有些外来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户籍地址不清楚或没有登记;③有些家庭大学生虽然户口转走了,但实际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像这种情况,实际共同生活的人口大于户籍人口。

①有些女孩子出嫁了,户口没有转走;②有些人员死亡了,户口没有注销。像这种情况,实际共同生活的人口小于户籍人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困惑和有异议的是多子女、并且子女中有工作人员的弟兄姊妹享受低保时父母能不能保障的问题,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列举几个个例:

①张某是财政供养人员,并且弟兄姊妹一个,他(她)的户口和父母的户口虽然不在一起,但父母一定是法定的家庭成员。

②王某,系财政供养人员,姊妹3个,父母和其弟弟一起生活。如果他弟弟符合低保条件,计算家庭成员时要将其父母计算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内,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要将王某的赡养费计算到里面。

③李某,系财政供养人员,姊妹两个,一个姐姐出嫁。如果其姐姐不在娘家和父母生活,其父母就是李某法定的共同生活成员。

④刘某,身体健康,45岁,家中3口人,一个父亲70岁,一个弟弟重度残疾。虽然户籍人口3人,但这个家庭要分层分类保障,其弟弟可以按照特困供养对待。他和父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能不能享受低保。也可以这样保障,其弟弟按照特困供养对待,其父亲享受低保,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⑤赵某,家中6口人,父亲70岁,哥哥重度残疾,他们一家4口各方面情况较好。像这类家庭,可以把其弟弟按照特困供养对待

4.入户调查摸底的重点对象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因此我们在入户排查摸底的时候,必须突出五类重点家庭,既避免漏兜漏保,又能减少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

①学困家庭(一般来说,只要有两个大学生、同时有大学生和高中生、多子女读书的一般家庭,应该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②病困家庭(只要有癌症病人的一般家庭,应该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而且要前移救助保障关口,从检查确诊之后就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③残困家庭(家里面有一个重度残疾人,就是刚性支出不大,也需要人平时照顾照料,是一个家庭一辈子的托心);

④单亲家庭;

⑤其他家庭(有些家庭虽然有劳动力,没有患病的,也没有刚性大额支出,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家庭非常一般的,不符合兜底条件,但可以纳入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

(二)家庭财产

1.家庭财产在低保审核确认中的作用

①能够反映一个家庭一段时间内的整体生活水平;(我们说某一家子情况好,说明了两个方面:一是说明财产丰厚,二是说明收入好)

②直接关系到家庭收入。

2.家庭财产组成。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①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

②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3.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家庭财产条件。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4.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时对家庭财产的“一个豁免”。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时,要做到“一个豁免”,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如小型农机具、轻型普通货车、电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作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在核算家庭财产时予以豁免。入户调查人员必须掌握,对于调查对象用于增加收入、小规模生产经营、改善生活的5万元以下的非消费型车辆,在入户调查时如实登记备案,不作为确认保障资格和保障类别补助水平的限制条件。

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时,对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保障。这样可以减少我们入户核查的工作量。低保从操作程序应该是:提交申请、信息汇总、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核查、乡镇初审、民政审批、资金发放。

(三)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概念。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

2.家庭收入组成。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四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①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②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③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④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条件和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⑤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①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②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③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④有其他情形的,按当地有关标准和办法认定。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 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①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②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6)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③“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④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家庭支出

1.计算家庭收入时的“两个扣减”

(1)因学因病因残刚性支出扣减

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①因学刚性支出的扣减。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为了方便基层操作,大学生每人每年按照2万元、高中生每人每年按照1万元、其他学生的费用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扣减。对实际刚性支出超出指导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核定。

②因病刚性支出的扣减。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正在住院治疗的根据病情病种和预交费用情况合理推算确定;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认定扣减;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住院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陪员人数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确认,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人认定。

③因残刚性支出的扣减。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残康复治疗和辅助器械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正在住院康复治疗的根据预交费用情况合理推算确定;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认定;陪员每人每天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住院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陪员人数根据提供的佐证资料确认,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人认定。

(2)就业成本的扣减。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就业必需的成本费用。指导标准为:按照就业收入年总额的20%予以适当扣减。入户调查时原则上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收入银行流水账,调查人员按照流水账核算扣减金额。如果在入户核查时,调查对象无法或不愿意提供收入银行流水账,自报的收入扣除了就业必要的成本(交通、租房、技能培训等费用)时,调查人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不再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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