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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29 15:33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环岷罚字〔2022〕9号

岷县鑫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4BWBB0D 

法定代表人:麻新乐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岷县鑫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批复。于2021年3月取得探矿权证,有效期2021年3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检查时该公司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工报告未获批复,处于停工状态。在该公司第3号、6号矿洞口发现有露天裸露堆放的洞渣,没有按要求有效落实覆盖防扬尘措施,未能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相关义务,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矿产资源勘查开工报告审批表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作为矿产勘探企业应当主动、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各项义务,严格落实相关措施。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理应积极执行,但在我局检查中却发现存在废弃洞渣覆盖不到位问题,易产生扬尘污染。该问题从侧面反映你公司对扬尘污染防治疏于管理,有麻痹大意思想,环保意识有待增强等问题,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2〕9号)和《送达回证》(定环岷达字〔2022〕20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128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源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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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