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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2022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单


发布日期:2022-06-20 16:52 信息来源: 清水镇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年人均补助标准为8076元(月人均673元),城市低保严格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39元,年5268元;

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17元,年5004元;

农村低保三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4元,年1008元;

农村低保四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8元,年696元。

(三)特困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0500元(月人均87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852元(月人均571元);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根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每人每年1800元(月人均150元)、3612元(月人均301元)、5412元(月人均451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一)城市低保

全额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同时有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儿童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

差额保障对象是指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

(二)农村低保

申请农村低保正常情况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条件主要有三个,即: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也就是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就可以享受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保障

一类对象主要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特困人员的单亲困难家庭等。

二类对象主要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包括因家庭主要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四类对象主要为虽然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或支出较大,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单人施保相关政策

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两类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对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实施单人户施保。

(四)特困供养

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同时符合特困供养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城乡低保工作程序

城乡居民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县民政局或提交相关部门信息核对→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的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审核→一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二榜公示。

四、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学、因慢性病等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临时救助标准是这样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事项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救助。

(三)救助受理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1.依申请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

(四)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审批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a.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驻村(社区)干部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提出救助意见,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b.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信息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同时发生活和护理补贴各11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重度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重度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2、只发生活补贴11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3、只发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对象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4、同时发护理补贴110元和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对象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重度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重度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5、同时发生活补贴110元和护理补贴6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听力一级或言语一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多重轻度二级七种中的其中一种。

6、同时发护理补贴60元和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对象并且是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多重轻度二级中的其中一种。

7、只发护理补贴110元的情形有:非低保对象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重度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重度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8、只发护理补贴60元的情形有:非低保对象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多重轻度二级中的其中一种。

(二)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逐级审核。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经县民政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会同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申请补贴残疾人的信息采集、软件资料整理建档工作;县民政局和残联建立详实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统计台账和信息数据库。

3、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开始,按月计发补贴。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社会金融机构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财政直拨代发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打入惠农“一折统”或残疾人固定存折,不再层层拨付。

4、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政策依据是定西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定民发[2017]12号)。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是特困人员及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养老机构审核、老年人能力评估、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确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打入“一折通”,对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政策依据是《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7]49号)。孤儿认定程序是由其孤儿监护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发放《儿童福利证》。其中城乡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8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70元的标准,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一)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不低于1080元的标准,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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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        责任校对: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