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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26/2022-00052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3-03
发布机构: 岷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岷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3 17:46 信息来源: 岷县人民政府 字号:[ ]


岷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

违法建设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全面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要求,按照省、市、县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力度,严防严控违法建设新增数量,有序有效治理违法建设存量,现结合我县城乡发展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开展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房屋,均属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新列入棚户区规划改造区域,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施工或未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根据违法事实严重情况,采用罚款、拆除违法建筑物等不同形式的处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暖、通讯、房屋租赁等行业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经查实确认后,必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将依法依规处理;严禁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纵容、教唆他人干涉行政机关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不同形式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与违法建(构)筑物相关的民事责任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县城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处置违法建筑及相关责任人。

八、对无视法律法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岷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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