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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张某某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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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岷县某日用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店铺柜台内经营的“VigorDoctor牌”牙膏及“WhiteMax牌”牙膏的外包装全部为英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上述牙膏共24盒(各12盒),截止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共售出6盒,违法所得25.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牙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8元;2.没收未售出无中文标签的牙膏18盒;3.罚款1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淡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力。本案的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延伸阅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关注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也可以下载“化妆品监管”APP进行真伪查询。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为非正规渠道购进,质量难以保证,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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