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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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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政办发〔2018〕52号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岷县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 《岷县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岷县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 为确保顺利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家庭困难,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及《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岷政办发〔2013〕13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为中心,以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核心,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低保户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将住房保障覆盖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具有岷阳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一户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三、申购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当地(岷阳镇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760元以下(含2760元,本方案中收入均不含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无房户(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成员中不得名下有价值10万元以上的私有车辆(含10万元)、不得有月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或实体; 四、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已婚、丧偶、离婚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收入证明。有就业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收入证明,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低保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六)现住房状况的证明。在县城有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社区干部签字)和房屋照片,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无房屋的提供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证明(社区干部签字),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由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其他材料:车辆购置发票、注册企业或实体营业执照、残疾证、独生子女证等。 注:所有申请材料中需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须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乡镇或就业单位专职人员核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产权 此次配售最终价格按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分别由市、县物价局成本监审后,报县政府审定批准。配售面积在60㎡以内的,按县政府审定的价格计算,配售面积超过60㎡的,超过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与个人共有产权,个人产权应按照配售价格与同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比例计算。 六、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以虚假证明和材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尚未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二)已经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分配方式 根据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在公证处、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摇号公司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公开配售。 八、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0个工作日)。将实施方案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受理申请、公示阶段(45个工作日)。由申请人到原户口所在乡镇政府或就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公示资料报住建局住房保障办。 (三)部门联审阶段(20个工作日)。由岷阳镇或就业单位确定专人带《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统一分别到县民政局、房管局、不动产局、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社保局、地税局、人社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信息比对审核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及材料报县住建局进行审批。 (四)住建局审批公示阶段(10个工作日)。县住建局根据部门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对象,对公示有异议或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摇号分配阶段(15个工作日)。预缴房款15万元(不计利息)、公布分配方案、选房摇号、公示摇号结果。 (六)签订合同、入住阶段(20个工作日)。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接到县住建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房款签订合同、组织入住。 九、监督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字样。 (二)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个人装修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配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购房时同年度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县住建、国土、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收入、住房和车辆等情况在申请后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车辆等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政府的民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岷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时入住,要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要精心组织,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抓好,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在分房过程中,要严肃分房纪律,严格按配售条件分房,严禁不符合配售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加强纪律监督,对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全力高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住建局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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