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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岷罚字〔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09-14 11:21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岷县源建建筑废物回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32 

法定代表人:安**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西寨镇站里村(刘家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6日我局收到定西市环委会办公室转来《关于交办群众举报环境信访问题的通知》(定环委办函〔2021〕28号)称有群众举报“岷县源建建筑废物回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环境问题”的文件。我局执法人员自8月2日起多次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因十里镇中寨村至西寨镇站里村路段正在进行维修加固,企业已停产。企业为抽排厂区雨水和部分生产废水,未经许可私自在刘家浪引水渠(洮河)放置铁管私设排污口,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9000元整(大写:肆万玖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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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