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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岷罚字〔20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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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恒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41 法定代表人:杨**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时代1号楼1199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4日和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你公司承建的岷县宏建云煦园小区第一标段现场施工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7月14日第一次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对于在总项目施工场地西侧靠近永生紫御鸿府围墙有约500立方土石方未覆盖,现场提出了整改要求。7月22日第二次检查中发现土石方堆放量约1000立方,仍未覆盖,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对该问题进行了确认。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1份、《岷县宏建·云煦园住宅小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1份、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1〕7号)和2021年7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1000元整(大写:陆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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