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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自觉遵守“三个规定 ”,这些红线不能碰!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日期:2021-04-30 10:25 信息来源: 岷县马坞镇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人员应该怎么
做?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担心记录报告后,被打击报复?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记录报告,会怎样?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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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马坞镇        责任校对: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