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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遗属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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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今年初,杨某应聘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工作,从上班当月起,该公司为其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月底杨某不幸因病去世,生前他曾在通渭县某单位工作过,且该单位也为其缴纳了1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杨某家属想咨询一下,杨某在深圳市只缴纳了几个月的养老保险,在通渭县缴纳了十多年,因此杨某的遗属待遇应在通渭县领取,是吗? 不是,杨某的遗属待遇应在深圳市领取。 分 析 根据最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本案中杨某去世前,尽管在通渭县缴纳了12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他去世时在深圳市参保缴费,他最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深圳市。因此,杨某的遗属待遇应在深圳市领取。 依 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 来源:定西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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