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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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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P9L 法定代表人:王巧珍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悦璟人家7-1-1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7日和6月23日,我分局两次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承建岷县祥安家园项目时,场内存储的石料、沙土等未进行有效覆盖,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存在“三防措施”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0〕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20〕08号)和2020年7月3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分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三防措施”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整(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20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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