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26/2020-00144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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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04-02 | |
| 发布机构: | 岷县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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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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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兜底保障 2018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提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根据中央的政策要求,我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 (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是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 (二)特困供养对象 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注意事项:要认真落实《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居住环境及生活卫生条件的通知》(岷政办发﹝2019﹞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岷民发﹝2019﹞11号)和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居住环境及个人卫生状况,有效解决分散供养人员视觉贫困问题,同时,强化监管监护责任落实,户上必须要有监护协议书和探视记录表,并及时更新运转。 (三)单人施保相关政策。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2、凡符合上述第一条资格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经信息核对,若申请低保家庭有消费性(经营性)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在编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出资工商经营性实业等超出当地规定条件情形的,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外,一般情况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家庭无上述“四有”等情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参照单人户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四有”具体条件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不受户籍、身份等的限制。 (二)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学、因慢性病等刚性支出而返贫的贫困人口。临时救助标准是这样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事项而返贫的贫困人口。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及对象 1、同时发生活和护理补贴各10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2、只发生活补贴10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3、只发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4、同时发护理补贴100元和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5、同时发生活补贴100元和护理补贴5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听力一级或言语一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多重轻度二级七种中的其中一种。 6、同时发护理补贴50元和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并且是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多重轻度二级中的其中一种。 7、只发护理补贴100元的情形有:非低保、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8、只发护理补贴50元的情形有:非低保、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多重轻度二级中的其中一种。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对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政策依据是《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7]49号)。 (二)标准。城乡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三)申请审批程序。由其孤儿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发放《儿童福利证》。 五、经济生活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失独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优抚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一)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三)认定程序。 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七、关于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 甘民发〔2019〕42号文件规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是:一是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二是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三是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四是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五是有3万元以上存款。 1、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这里的“机动车”指的是汽车、小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车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2、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这里的“财政供给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也就是在编财政供给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购买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 这里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也就是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3、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这个规定很明确,各地落实中没有什么疑问,这里不再赘述。 4、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办理企业(开磨坊、面条加工、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小卖部、跑运输)、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分红)等。 需要强调的是,未投资、未入股、未营利、未分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作为“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的情形。 5、有3万元以上存款。主要是指通过继承、赠予、中奖、务工、合法经营而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贷款、借款、社会救助金等。 注:1.同时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孤儿政策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纳入保障范围,三者不可重复享受。 2.纳入特困供养对象不能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能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对象不再享受特困供养政策。 5.既符合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又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对于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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