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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3 14:49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岷山种畜场: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定市政办发电〔2020〕1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提高2020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标准。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月人均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428元/人提高到471元/人,此次城市低保提标工作要严格实行差额保障,严禁不经入户核查核定家庭收入、简单按保障标准或补助水平搞“一刀切”“平均提标”“数字提标”等人为降低或拔高补差金额的不规范行为发生。

(二)农村低保标准。2020年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020元提高到4428元。其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保持不变,仍然执行84元和58元的补助标准(即年补助水平分别为1008元、696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0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月人均75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月人均480);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月人均提高2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提高到1440元(月人均120)、2640元(月人均220)、3840元(月人均320)。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省、市、县确定的上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确保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持续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

二、工作安排

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工作从4月1日启动,5月31日前全面完成,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安排部署(4月5日前)。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召开提标工作会议,成立提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开展提标业务专题培训,确保乡村干部吃透、掌握政策规定,有序推进、落实各项提标工作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和整改问题贯穿提标工作的始终,针对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县巡视、巡察、督查、考核、审计反馈问题,结合提标工作的开展,全面整改反馈问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和印发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单(册)等,广泛深入地开展提标宣传动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升广大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认同度。

(二)信息核对、入户核查阶段(4月15日—4月20日)。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省、市、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等政策规定,靠实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责任主体,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关和退出关,组织指导村社开展“拉网式”入户调查工作。乡镇要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核查人员(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至少2人)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逐户调查,详细、真实地填写入户调查表相关信息,为退出或享受保障范围提供真实依据。要全面运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加大与公安、住建、公积金、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单位进行数据信息比对,确保对象更加精准。要全面开展特困人员供养资格认定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精准,照料护理费精准发放。

(三)民主评议、一榜公示(4月20日—4月30日)。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有效期管理制度,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新申请对象和原农村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议要以村民小组(社区)为单位,由乡镇包村(居)领导负责组织召开,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包括驻村(居)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要严格遵循程序,完善相关签字确认手续,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由调查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逐户汇报入户调查情况,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后,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一榜公示)。乡镇民政工作站要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把关,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

(四)乡镇审核、二榜公示(4月30日—5月15日)。乡镇驻村(居)干部要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根据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分别建立拟退出保障范围花名册和拟纳入保障范围花名册。对拟纳入保障范围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准确填写《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操作表》,为分类施保提供核心依据。乡镇要制定抽查审核工作方案,对各村(居)上报的拟退出和拟纳入保障对象进行随机入户抽查,抽查村(居)数比例要达到100%,抽查户数比例每个村(居)不少于应抽查对象的30%,并建立详细完整的入户抽查台账和相关资料档案。乡镇根据入户抽查情况,及时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享受低保对象和拟取消低保对象,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

(五)县级审批、三榜公示(5月15日—5月28日)。县上将按照制定的抽查审批工作方案,组织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拟享受低保对象和拟取消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乡镇数比例要达到100%,其中:对拟纳入保障的新申请对象,抽查比例不少于30%;对原兜底保障对象(一、二类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村(居)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进行100%抽查。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要在乡镇和村(居)进行公示(三榜公示);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乡镇向申请人下发不予保障或取消保障的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发放、总结完善(5月31日前)。此次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原保障对象,1—5月份保障资金按照原保障标准按月发放到位;经重新审核审批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从6月份起按照新标准发放,并补发1—5月份保障资金。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对象,从审批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给予保障。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统一由县城所在地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帐户。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要与基本生活费一并按月发放(其中: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费,由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照料护理费,由特困人员根据签订的监管监护协议执行情况,统筹使用照料服务费用)。各乡镇要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及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保民政、扶贫两个部门系统中重合对象标识衔接一致。各乡镇要根据抽查审批的情况,及时完善提标相关档案资料,汇总相关统计数据,总结本乡镇提标工作落实情况,向县政府报送提标总结专题报告,并抄送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大力实施低保兜底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分阶段逐项列出任务安排,建立工作落实台账,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整改力度。各乡镇、岷山种畜场要始终把解决突出问题作为衡量提标质量的标尺,并贯穿于提标工作的过程中,着力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各乡镇民政工作分管领导、包村(居)领导、驻村(居)干部、民政工作站(办公室)工作人员自身政策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透彻,指导、开展工作不力的问题;二是政策宣传形式单一,不深入、不细致,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不力的问题;三是操作程序不规范,责任靠实不到位,信息比对、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听证评议)、三榜公示等核心操作环节走过场的问题;四是软件资料不齐、逻辑关系混乱、档案资料填写不规范的问题;五是动态管理不及时,有效期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信访案件查处不彻底甚至压案不报,导致出现保障对象认定不精准和保障标准不精准的问题。同时,各乡镇、岷山种畜场要针对去年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纪委专项整治中查处的问题、审计发现的问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大排查中摸排到的问题,动态管理、日常管理、信访个案查处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进一步巩固成效;对还需整改的问题,要列出清单,通过开展提标工作全面予以整改,确保反馈和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全面、认真整改落实。

(三)严格落实政策。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指标评估、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精准认定保障对象、精准确定保障类别。严禁不经调查核实、信息核对直接将上访、拆迁、征地等对象直接纳入保障范围,严禁以民主评议票数多少由村干部定保障对象的“粗放式”做法。要坚持保主保重原则,城市低保实行差额保障,农村低保按照分类施保精准认定一、二类对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家庭)和三、四类对象(具有劳动力的其他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对象“4+1”监管监护协议制度和定期探视走访制度,扎实做好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全面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比例。

(四)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要严格落实有效期管理办法和定期核查、定期报告制度,加大动态管理力度,确保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对纳入农村低保三、四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对于“三保障”问题未解决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要及时将其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低保保障情况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新的保障类别及时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坚决防止漏补、错补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与精准扶贫国扶办子系统、民政统计台账的数据对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一致。

(五)强化督查问责。各乡镇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督查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提标工作专项督查,并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从4月20日起,各乡镇每15天要向县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提标过程中,县政府将视情派出督查组对各乡镇提标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评价范围。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漏兜、漏保、人情保、关系保、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的,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问责等办法,督促限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附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解读。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附件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解读

一、兜底保障

2018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提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根据中央的政策要求,我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

(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是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

(二)特困供养对象

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注意事项:要认真落实《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居住环境及生活卫生条件的通知》(岷政办发﹝2019﹞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岷民发﹝2019﹞11号)和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居住环境及个人卫生状况,有效解决分散供养人员视觉贫困问题,同时,强化监管监护责任落实,户上必须要有监护协议书和探视记录表,并及时更新运转。

(三)单人施保相关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凡符合上述第一条资格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经信息核对,若申请低保家庭有消费性(经营性)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在编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出资工商经营性实业等超出当地规定条件情形的,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外,一般情况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家庭无上述“四有”等情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参照单人户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四有”具体条件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不受户籍、身份等的限制。

(二)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学、因慢性病等刚性支出而返贫的贫困人口。临时救助标准是这样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主要是因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难事项而返贫的贫困人口。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及对象

1、同时发生活和护理补贴各10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2、只发生活补贴10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3、只发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4、同时发护理补贴100元和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5、同时发生活补贴100元和护理补贴50元的情形有:城市低保、农村一类低保、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听力一级或言语一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多重轻度二级七种中的其中一种。

6、同时发护理补贴50元和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农村三类低保、农村四类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并且是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多重轻度二级中的其中一种。

7、只发护理补贴100元的情形有:非低保、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8、只发护理补贴50元的情形有:非低保、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二级和多重轻度二级中的其中一种。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对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政策依据是《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7]49号)。

(二)标准。城乡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三)申请审批程序。由其孤儿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发放《儿童福利证》。

五、经济生活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失独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优抚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一)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三)认定程序。

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七、关于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

甘民发〔2019〕42号文件规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五有”情形是:一是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二是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三是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四是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五是有3万元以上存款。

、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这里的“机动车”指的是汽车、小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车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这里的“财政供给人员”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及离退休人员,也就是在编财政供给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购买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

这里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也就是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这个规定很明确,各地落实中没有什么疑问,这里不再赘述。

、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办理企业(开磨坊、面条加工、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小卖部、跑运输)、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分红)等。

需要强调的是,未投资、未入股、未营利、未分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作为“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的情形。

、有3万元以上存款。主要是指通过继承、赠予、中奖、务工、合法经营而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贷款、借款、社会救助金等。

注:1.同时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孤儿政策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纳入保障范围,三者不可重复享受。

2.纳入特困供养对象不能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能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对象不再享受特困供养政策。

5.既符合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又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对于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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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        责任校对:岷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