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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岷县推进中药材生产“两证两品一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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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岷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岷县推进中药材生产“两证两品一标”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 现将《岷县推进中药材生产“两证两品一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3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岷县县委农村工作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岷县推进中药材生产“两证两品一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3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个“三品一标”建设打造“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73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县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加快中药材生产两个‘三品一标’建设,扩大绿色有机中药材生产供应,打造“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提升特色优势中药材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推进中药材生产“两证两品一标”(产地准出证、质量合格证,绿色中药材认证、有机中药材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建设,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推动中药材生产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以中药材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主体,以“七统一分”为模式,全域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绿色种植,全面推行产地准出证、质量合格证,积极开展绿色、有机中药材生产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加快“甘味”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岷县中药材质量安全水平和品牌竞争力。二、目标任务 2020年,全县中药材标准化绿色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占总播面积的50%以上,从事绿色中药材认证企业、合作社达到80家以上;发展有机中药材种植100亩以上;18个乡镇全面推行中药材产地准出证签发,县内所有中药材加工企业、合作社使用质量合格证。 2021年,全县中药材标准化绿色种植面积达到48万亩以上,占总播面积的80%,绿色中药材认证企业、合作社认证160家以上;有机中药材种植面积发展到1000亩。 2022年,全县中药材实现标准化绿色种植,绿色中药材认证企业、合作社240家以上;有机中药材种植面积发展到5000亩以上,有机农产品认证1个。 三、实施主体 农产品准出证由县级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签发; 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实施主体为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 绿色、有机中药材认证主体为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实施主体为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四、重点工作 (一)全域推进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深入实施《岷县中药材标准化绿色种植实施方案》(岷办发〔2019〕87号)、《岷县中药材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岷政办发〔2019〕15号)、《岷县中药材病虫害绿色防控实施方案》(岷农发〔2019〕4号)、《岷县中药材种植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岷农发〔2019〕3号)和《岷县中药材产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岷办发〔2019〕25号)等系列文件,持续推广中药材标准化绿色种植适宜技术,大力推进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广“七统一分”等生产模式,提高中药材生产组织化程度,推动中药材种植由千家万户分散种植向集中统一经营转变,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以中药材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为主体,率先在麻子川、申都、蒲麻、闾井4个县级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基地核心示范区以及22个乡级中药材绿色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开展绿色、有机中药材生产认证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再全面推广。 (二)全面推行农产品准出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中药材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要强化投入品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农药残留污染等关键点控制,严格按照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产品包装、储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自检、委托第三方或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或生产经营主体自我承诺合格后,开具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的合格证进行抽查监督,对于违规乱开或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生产经营主体,坚决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合格证作为质量合格凭证和销售凭证,随产品流通。农产品产地证明由县级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具,产地延伸到行政村。绿色、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可以视同产地证明,不必重复开具。散装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三)加快推进绿色中药材生产认证。严格管控绿色中药材原料基地环境。对生产基地的土壤、水、大气等环境指标进行重点抽检。严把新建基地的环境关,基地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不能有污染企业。加强基地投入品使用监管。发挥供销社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做到农资统一配送,县农技推广中心、药材站、农业综合执法队等单位密切配合,对基地投入品进行监管,严格按标准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次数,每年至少完成4次基地投入品销售及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保证种植质量。加强加工环节监管。严格执行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制度,加大现场检查,杜绝绿色食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质量安全。 (四)积极发展有机中药材生产认证。动员和组织企业、合作社积极发展有机中药材种植,严格规范标准。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在中药材生产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严格按照多年生植物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转换至少为收获前3年的要求,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生产单位需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保、作物轮作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及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未受化学物质的污染;生产全过程有完整的记录档案,全面推进有机中药材生产。 (五)拓宽优质中药材产品销售渠道。动员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共同构建便捷、畅通、长期、稳定、紧密的优质中药材营销渠道,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组织各类经销商队伍抱团出县,主动对接国内大终端市场,积极开拓南亚、西亚及欧盟等国外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中药材产销对接活动,积极参加西北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会、中国·陇西药博会等节会,诚邀客商来岷县洽谈采购特色优势农产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新型职业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销售,抓好中药材经纪人和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构建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中药材产业经营体系,稳步提高农民参与市场和中药材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六)加快培育“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紧盯特色优势产业和终端市场需求,建立多方联动的品牌推广体系,做好县域中药材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打造和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企业商标品牌打造和推广,抓好“岷县当归”品牌推介工作,并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打造一批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 (七)逐步建立“岷味”品牌保护管理体系。实施知名中药材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对纳入目录的区域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授权使用“岷县当归”“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标识,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和推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对“岷县当归”和获得绿色、有机中药材认证的知名农产品品牌的管理保护,打击仿冒和伪劣产品,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虚假注册、恶意抢注、非法使用标识等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中药材“两证两品一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人大、政协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及各乡镇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具体负责申请受理、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及证后监管责任。 (二)加大政策支持。结合国家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减免相关费用,实行优先受理、优先现场检查、优先检测、优先审核、优先颁证的利好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中药材标准化绿色种植基地建设。对取得绿色中药材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取得有机中药材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对取得地理标志认证的单位,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在省市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强化认证培训。聘请省上业务部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证方面的专家,采取视频会议、现场指导等方式,对全县中药材企业、中药材种植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种植大户,开展“两证两品一标”建设业务知识培训,加大“两证两品一标”建设推广力度,使有关市场主体全面掌握中药材标准化绿色种植技术以及绿色有机中药材认证知识,引导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积极发展绿色有机中药材,加强“两证两品一标”建设人才队伍和智力支撑。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实施农产品合格证和“两品一标”认证的中药材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进入市场前的抽检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进入市场后的抽检工作,对推行中药材产品合格证和绿色标准化基地产品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样,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对“两证两品一标”工作的知晓率、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强对“两证两品一标”中药材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品牌宣传、科普解读、生产指导和消费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两证两品一标”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两证两品一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3.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4.地理标志登记产品认证程序 5.岷县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及质量合格证 附件2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一、认证程序 1.绿色食品认证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 (2)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和技术条件; (3)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4)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1年以上。 2.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及文审→现场检查、产品抽样→环境监测→产品检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审核→绿色食品认证评审委员会认证评审→颁发证书。 3.申请人须提交的认证材料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二、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 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2013)规定。 2.农业投入品要选用低毒的生物农药、矿物源农药及部分低毒、低残留有机合成农药等农药,使用剂量、时间和残留量方面都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13); 3.作物栽培方面,肥料的使用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2000),有机肥的施用量必须达到保持或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的程度; 4.品种选育方面,选育尽可能适应当地土壤和气候条件,并对病虫草害有较强的抵抗力的高品质优良品种; 5.在耕作制度方面,尽可能采用生态学原理,保持物种的多样性,减少化学物质的投入。 6.食品添加剂产品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的品种及使用范围。 附件3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一、认证程序 1.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4)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5)在5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2.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申请—→认证机构认证受理→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检查评估→编写检查报告→综合审查评估意见→颁证委员会决议→颁发证书。 3.申请人须提交的认证材料 (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声明; (7)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8)当申请人不是有机食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申请人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二、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 1.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在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生产单位需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保、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及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未受化学物质的污染;从常规种植向有机种植转换需两年以上转换期,新垦荒地例外;生产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2.有机食品加工的原料必须是自己获得有机颁证的产品或野生无污染的天然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只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不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化学物质的污染;加工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3.有机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 80-2001)规定的要求。 附件4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一、认证程序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申请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做出评审结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证书。 3.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4)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7)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要求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中药材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必须符合《定西市无公害中药材产地环境条件》(DB62/T822一2002),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符合《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8321-2009),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生产过程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 附件5 岷县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编号:县区乡镇村 第 号
岷县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编号:县区乡镇村 第 号
岷县农业农村局印制 岷县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正本) 编号: 县区乡镇 村 第 号 第
岷县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副本) 编号: 县区乡镇 村 第 号 第
岷县农业农村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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