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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621126/2019-0023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9-09-05
发布机构: 岷县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相关政策解释


发布日期:2019-09-05 10:25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字号:[ ]


一、农村低保类别认定解释说明

(一)一类对象: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家庭无劳动力指:家庭成员中无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成员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指:以供养未成年人或老年人(老年人再无其他法定赡养人)家庭中所有劳动力亡故的家庭;

家庭主要劳动力指: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家庭成员,且在家庭长期承担基本生产生活的主要劳动力。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中再无其他劳动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重病指:主要以50种重特大疾病为主;

重残指: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残疾类别认定以残疾证为唯一依据。

(二)二类对象: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以上家庭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以上类型的疾病,疾病类型的认定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出具2018年1月1日以来的诊断证明,确有大额支出(以基本医疗报销凭证为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注:慢性病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认定;肢体轻度残疾依据残疾证进行认定,肢体轻度残疾主要指肢体二级、三级、四级残疾;家庭所有主要劳动力因病或因残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患50种重特大疾病),且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注:病种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为准,且确有大额支出(以基本医疗报销凭证为准)。

4、家庭所有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本条主要指:家庭所有主要劳动力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中度残疾(视力二级、智力、精神三级含多重、肢体二级、听力言语一级含多重),且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纳入二类保障范围;残疾类别认定以残疾证为唯一依据。

5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其他劳动力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注: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突发事件,比如车祸、摔伤等原因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重点以青壮年家庭为主。

(三)三类对象:

(1)供养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注:学生认定依据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为准。

(2)因家庭成员患重病,且确有大额支出(以基本医疗报销凭证为准),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含两个)残疾人,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因发生重大变故或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主要指: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与单身家长居住在一起的家庭。

(5)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主要指:家庭成员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突发事件,比如车祸、摔伤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四类对象:

(1)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注:羁押、服刑以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服刑人员不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保障。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残疾人,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注:本条重点指1人户或2人户家庭。

二、单人施保相关政策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一、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凡符合上述第一条资格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经信息核对,若申请低保家庭有消费性(经营性)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在编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出资工商经营性实业等超出当地规定条件情形的,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外,一般情况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家庭无上述“四有”等情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参照单人户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四有”具体条件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家庭施保有关认定办法

(一)单身家庭要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支出情况综合认定,视情纳入相应类别,对健康状况良好、家庭财产及收入超标、无刚性大额支出的家庭坚决予以清退。

(二)对有体力无智力,且无法办理残疾证的要认真开展入户调查,根据该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支出情况合理确定保障类别。对健康状况良好、家庭财产及收入超标、无刚性大额支出的家庭坚决予以清退。

(三)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但将户口分立的家庭成员,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实现就业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和培训费等必要的成本,因灾造成的财产收入损失,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四、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形

(一)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二) 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三)家庭成员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而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非法婚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变相分户或变相拼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审核的;

(七)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的;

(八)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高收费或私立学校就读的;

(九)大操大办红白喜事、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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