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
|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岷罚字〔209〕3号 1 岷县长河矿业阳坡大沟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3X8530B 法定代表人:李飞 企业地址:定西市岷县寺沟镇阳坡大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石料厂于2017年8月开工建设,2018年4月建成投产,主要从事石料开采和砂石的加工制作。2019年6月3日,我分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3号)和2019年6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处以罚款11000元整(壹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19年6月18日 |
|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分享到: | 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