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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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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岷罚字〔2019〕2号 岷县万信通达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定西市岷县茶埠镇沟门村7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加工厂于2018年12月开工建设,2019年2月建成投产,主要从事泡沫加工,泡沫板制作。经查阅,你厂在开工建设前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定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9〕2号)和2019年3月27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行为,处以罚款16000元整(壹万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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