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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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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农发〔2019〕78号 岷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岷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培育家庭农场,规范认定管理家庭农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保证我县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岷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做好学习、宣传以及县级家庭农场的申报。 附件:1.岷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2.岷县家庭农场认定审批表 岷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2日
附件1: 岷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培育家庭农场,规范认定管理家庭农场,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岷县境内从事种养业的各类家庭农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农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家庭农场的资格评审、资格认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经营权的自然人,且在岷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 第七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农场内常年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 2 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第八条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经济收入的80%以上; 第九条 拥有从事农场生产经营的场地,经营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农场用地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 第十条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有必要的规章制度,有较完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记录。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建办家庭农场具体标准为: (一)从事中药材种植的,要求集中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 (二)从事中蜂养殖的,养殖数量在100箱以上,必须是活框养殖。 (三)从事牧草种植的,要求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四)从事猪、牛、羊、鸡养殖的,生猪年出栏量在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在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在500只以上。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其他特色规模养殖(包括水产业)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五)从事蔬菜种植的,瓜菜露地种植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在10亩以上。食用菌生产设施面积5亩以上。 (六)苗木培育集中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七)进行种、养综合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符合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和标准的,场主先向辖区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岷县家庭农场认定审批表》。乡镇初审无误后,报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复审,经过实地考察,复审通过的,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登记备案,并做出认定资格批复。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并由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关档案,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名称:行政区划(乡村名)+字号+家庭农场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证明。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八条对认定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从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示范带动、社会声誉、遵法守纪等方面量化打分;县上每年评选一批生产经营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社会声誉优的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并结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项目情况给予一定补助,予以表彰奖励,由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其参加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 第五章 监测认定 第十九条对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具体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已不具备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及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 第二十条 在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评价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 (四)土地流转合同终止或流转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不抵债、破产或者被兼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认定办法同时终止。 附件2: 岷县家庭农场认定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经管站、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家庭农场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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