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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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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长河矿业阳坡大沟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530B 法定代表人:王瑾 企业地址:岷县寺沟镇立林村阳坡大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14日我分局在配合全市交叉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岷县长河矿业阳坡大沟石料厂厂区内生产的石料堆放混乱,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石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岷罚告字〔2019〕13号)和2019年10月25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分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000元整(壹万捌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缴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岷县分局 2019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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