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126/2018-00099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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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岷政办发〔2018〕53号 | 发文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机构: | 岷县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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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2018年限价商品房配售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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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政办发〔2018〕53号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岷县2018年限价商品房配售实施方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 《岷县2018年限价商品房配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岷县2018年限价商品房配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申请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岷阳镇常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持有岷阳镇《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2.申请人必须年满《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3.申请家庭为县城区无自有住房(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且不得有5年内自有房屋出售、出租、转让记录; 4.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760元以下(含2760元,本方案中收入均不含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5.家庭成员中名下不得有价值10万元以上的私有车辆(含10万元)、不得有月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或实体。 (二)限价商品房申请需提高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岷县限价商品房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提供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已婚、丧偶、离婚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5.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社保局出具的证明;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的低保证复印件; 6.住房情况证明。在县城有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证持有社区出具证明(社区干部签字)和房屋照片,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无房屋的提供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证明(社区干部签字),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由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 7.其他材料:车辆购置发票、注册企业或实体营业执照、残疾证、独生子女证和岷阳镇居住证等。 注:申请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证件、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初审单位核对交复印件。 (三)限价商品房办理程序和要求 1.申请:由申请人到原户口所在乡镇政府或就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在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岷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就业单位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车辆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公示资料报县住建局。 3.部门联审:初审单位指定专人,携带相关资料分别在公安、财政、车管、民政、工商、税务、房管和不动产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进行信息比对,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送县住建局。 4.审批:县住建局根据部门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限价商品房配售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限价商品房配售价格及产权 限价商品房配售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定的配售价格为准,实行政府与个人共有产权,个人产权应按照配售价格与同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比例计算。 三、限价商品房分配程序和要求 (一)配售。县住建局应当根据配售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户数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在甘肃政务服务网、住建局公示栏适时公布。在摇号前,纳入保障家庭需一次性预交房款15万元(不计利息)。配售采取摇号的方式进行,配售结果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住建局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签订合同。领取摇号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接到县住建局通知后10日内,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摇号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岷县限价商品房配售合同》(以下简称配售合同)、结算房款,缴纳维修基金、物业等费用并办理入住。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配售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售作废。 四、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一)限价商品房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对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限价商品房退出机制 1.不再符合限价商品房保障条件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限价商品房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该房屋的; 5.累计12月以上未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6.经调查发现骗取限价商品房保障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7.损毁、破坏限价商品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毁损的; 8.申请人死亡,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推举一人提出重新审核资格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变更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收回限价商品房;无共同居住人的收回限价商品房; 9.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 (二)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个人装修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配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购房时同年度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 (三)限价商品房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收入、住房和车辆等情况在申请后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车辆等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住建局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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