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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8-11-28 14:18 信息来源: 岷县人民政府 字号:[ ]


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岷政复决字〔2017〕1号

申请人:包**,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公民身份证号:62242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镇**村,住甘肃省岷县**镇**村**号。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岷县人,身份证号:622429************,住岷县**镇**村。

被申请人:岷县公安局**派出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J******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住所地:甘肃省岷县**镇**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2月4日作出的岷公(*)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2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岷公(*)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违法行为人王**系同村村民,且是一巷近邻。由于违法行为人王**刁蛮泼辣,经常欺负申请人。2016年12月31日,因扫雪等琐事申请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儿子王**发生口角后,王**冲过来就朝申请人脸上连打3个耳光,申请人当即晕倒在地,失去知觉,王**还欲行凶加害时被左邻右舍劝阻,后来,经村委会主任董**劝说,双方同意和睦相处,不再打人吵架。不想,第二天,王**又寻衅滋事故意找茬,私自将申请人搭在其墙上的水泵电线取掉,后申请人的儿子李*又找村委会调解,在村支书石**和村主任董**的调解下,双方答应和解,以后和睦相处。不想此后,违法行为人每天都在故意找茬,连续三天站在大门口谩骂申请人全家。2017年1月3日7时许,申请人出门放牛时,被王**在门口拦住,找了个借口把申请人推翻在地,用脚踩踏申请人全身各处,申请人当即被打晕在地后经邻居劝阻,申请人的儿子将申请人送至岷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创伤性鼻出血、右侧腕挫伤,花去医疗费4424元。2017年,经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2月4日,岷县公安局**派出所作出岷公(*)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

申请人认为,岷县公安局**派出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不明,证据不足,处罚畸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认为,因琐事矛盾,违法行为人王**和儿子王**两人结伙先后殴打申请人,多次谩骂寻衅,意图伤害申请人,不顾村委会调解和警告,不顾法律规定,结伙殴打申请人,属情节严重并且致申请人轻微伤,住院治疗9天,因此,应当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按照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其次,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7〕***号,系申请人儿子李*于2017年2月7日送至**派出所的,但**派出所在2017年2月4日不知申请人伤情程度的主要依据下,仅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就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处罚轻,还未对申请人因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住宿费等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作出赔偿调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程序规定。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撤销岷县公安局**派出所岷公(*)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1月3日7时许,**镇**村村民王**与同村村民包**因邻里纠纷在王**家大门口发生打架,期间王**将包**头部用脚踢伤。后经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包**本人陈述、王**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王**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因王**年事已高,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岷公(中)行罚决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行政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相关费用告知申请人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整个办案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望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违法行为人王**系同村村民,且是一巷近邻。2017年1月3日7时许,申请人出门放牛时,王**在门口拦住,找了个借口把申请人推翻在地,用脚踩踏申请人全身各处,申请人当即被打晕在地后经邻居劝阻,申请人的儿子将申请人送至岷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创伤性鼻出血、右侧腕挫伤,花去医疗费4424元。被申请人经询问证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查明上述事实。2017年,经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2月4日,岷县公安局**派出所作出岷公(中)行罚决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的违法行为行政罚款罚款三百元。对申请人主张医疗费用告知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法向申请人和违法行为人告知了处罚事实、依据和其享有的申辩权,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罚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应有遵循。行政机关应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应充分考虑行政合理性原则,积极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申请人包**和王**系同村村民,且是一巷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相互照应,虽相互之间发生口角,以至于打架,但也应念及邻里之间的旧情,逐步化解误解,而不宜激化矛盾。被申请人作出岷公(*)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的请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岷县公安局岷公(*)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岷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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