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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落实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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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政办发〔2018〕155号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岷县落实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国家机关及部门: 《岷县落实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岷县落实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两项补贴制度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等制度有效衔接,努力形成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本方案中“两项补贴”的受益人为具有岷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100元/人/月,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2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补助70元/人/月,剩余的30元/人/月由县级财政配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级财政补助80元/人/月,剩余的20元/人/月由县级财政配套。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人/月由县级财政配套。 1.同时发生活和护理补贴各100元的情形有: (1)城市低保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2)农村一类低保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3)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2.只发生活补贴100元的情形有: (1)城市低保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2)农村一类低保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3)农村二类低保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3.只发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 (1)农村三类低保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2)农村四类低保并且是非重度残疾人。 (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非重度残疾人。 4.同时发护理补贴100元和生活补贴20元的情形有: (1)农村三类低保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2)农村四类低保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并且是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5.只发护理补贴100元的情形有: 非低保、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智力一级或精神一级、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多重一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多重二级八种中的其中一种。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金领取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经县民政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会同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申请补贴残疾人的信息采集、软件资料整理建档工作;县民政局和残联建立详实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统计台账和信息数据库。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开始,按月计发补贴。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社会金融机构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财政直拨代发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打入惠农“一卡通”或残疾人固定存折,不再层层拨付。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8年1月起执行,发放工作务必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充分认识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办落实。县上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财政、残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岷县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制,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靠实工作责任。县民政部门和县残联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县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精准识别残疾人信息,对已经颁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在申领补贴时,对其残疾人身份信息进行再次认定,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对确实残疾但未办证的无证残疾人要尽快补办残疾人证;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对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相关信息,要在县残联、民政网站进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残疾人虚假信息举报制度,凡经核实健全人冒充残疾人领取补贴的,要将其残疾证收回,并追回所领补贴。对发放补贴中查出虚报冒领两项补贴的乡镇,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政策规定和内容要求,认真做好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定西市岷县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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