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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


发布日期:2018-11-22 11:0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8年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一)
单位: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行政处罚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开 时间备注
1(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02号2017.8.16岷县西江镇卫生院使用劣药红花案岷县西江镇卫生院/赵小平 赵小平当事人于  2014 年 5 月从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批号为20140301红花5kg(购进价 265  元/kg),在当事人中药房内存放使用。2017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岷县西江镇卫生院”中药房内批号为20140301红花进行了监督抽样并委托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17年  8月13日收到并向“岷县西江镇卫生院”送达了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关于批号为20140301红花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PJ2017Y0080),报告载明批号为20140301的红花【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为10.8%;灰分16.5%,两项不符合规定。现场对中药房进行检查,发现批号20140301  的中药红花 4.55kg  ,经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对红花进行扣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六)项列举的情形,当事人使用的批号为20140301的红花,判定为劣药。至2017年  8月 2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岷县西江镇卫生院中药房”查获时,当事人购进的批号20140301的红花抽检0.45kg,其余4.55kg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红花4.55kg       2、并处以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伍拾元整(2650.0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8.16
2018.10.29药品
2(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03号2017.8.17岷县申都乡杨树生使用劣药案杨树生 杨树生当事人于2016年8月2日从定西市康园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160301的炒枳壳5kg(购进价35元/kg)。在当事人经营的“岷县申都乡杨大夫诊所”进行销售。2017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岷县申都乡杨大夫诊所”批号为160301炒枳壳进行了监督抽样并委托武威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17年  8月  25日收到并向“岷县申都乡杨大夫诊所”送达了武威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关于批号为160301炒枳壳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170403),报告载明批号为160301的炒枳壳【含量测定】项按干燥品计算含柚皮苷应不得少于4.0%,检验结果为:2.8%  ;新橙皮苷应不得少于3.0%,检验结果为:2.4%,均不符合规定。现场对该诊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批号为160301的炒枳壳。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六)项列举的情形,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160301的炒枳壳,判定为劣药。至2017年  8月 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岷县申都乡杨大夫诊所”查获时,当事人购进的批号160301的炒枳壳抽检0.6kg、使用了4.4kg  (每公斤使用价45元,共计收入198元),涉案金额共计19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岷县申都乡杨树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所使用劣药炒枳壳违法所得198.00元;                         2、并处以使用劣药炒枳壳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元);以上共计伍佰肆拾捌元整(548.0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8.17
2018.10.29药品
3(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04号2017.12.19杨军琴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杨军琴 杨军琴2017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负责经营的“岷县蒲水源百货部”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销售的“香飘飘奶茶”和“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两个品种食品现场不能提货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7〕19-19号,责令七日内改正,索取供货者许可证和购进食品合格证明等。2017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香飘飘奶茶”和“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两个品种食品已经售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当事人经营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娃哈哈营养快线水果酸奶饮品,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15日购进了娃哈哈营养快线水果酸奶饮品两箱,每箱12瓶,当事人购进时没有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1.13
2018.10.29食品(流通)
4(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05号2017.12.18岷县寺沟乡卫生院使用假药案岷县寺沟乡卫生院 张勇2017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平凉市药品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PLZ-2017236),检验结果显示批号141156的中药饮片白头翁其性状和鉴别(2)薄层色谱的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列举的“情形,该批白头翁判定为假药。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寺沟乡卫生院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卫生院《医疗机构许可证》悬挂在办公室(证号:526109622429713054,发证日期2017年6月13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12日  )。执法人员对该卫生院中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批号为141156的中药饮片白头翁有700g。经调查,该批次的白头翁标识生产企业为河北亚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11月30日,从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索有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文件以及购进票据,共购进1kg,购入价0.18元/g,使用价也是0.18元/g,货值金额共计180元,其中300g用于监督抽验,使用总价值54元,剩余的700g未使用,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后对该批白头翁剩余的700g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为141156的中药饮片白头翁700g;                              2、没收违法所得54元;               3、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54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18
2018.10.29药品
5(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06号2017.12.25岷县旭明中医院使用劣药苏木案岷县旭明中医院/李习明 李习明2017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闾井镇和平村和平路1号岷县闾旭明中医院中药房对其使用的中药饮片苏木(生产单位: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60302进行了抽检,共抽样品600g。经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DYJD20170087)中检验结果为杂质约占样品重的10%,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2017年10月30日,我执法人员对岷县旭明中医院送达了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DYJD20170087),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检验结果并不要求复检。经查:岷县旭明中医院于2017年2月13日从定西市康园药业有限公司以0.025元/g的价格购进1000g,批号:160323苏木中药饮片,总价值25元,索有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以及销货清单,至案发时,当事人以0.05元/g  的价格使用了400g,价值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100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15
2018.10.29药品
6(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07号2017.8.19岷县民健老百姓大药房经营劣药丹参案岷县民健老百姓大药房/肖路辉 肖路辉2017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岷县民健老百姓大药房送达了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定药稽函[2017]76号),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线索移交函。所附的批号:1610124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LXYP170187,该检验报告书载明批号:1610124的丹参经临夏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情形,判定为劣药。岷县民健老百姓大药房法人授权委托人唐裕见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19日和2017年3月25日先后2次从陇西县景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1610124的丹参3kg。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购进价28元/kg,使用价45元/kg;上述购进药品提供有供货单位资质、购进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书、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收入135.00元,货值金额13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单位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所销售劣药丹参违法所得135.00元;2、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壹佰叁拾伍整(135.00元);以上共计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1.16
2018.10.29药品
7(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08号2017.8.20岷县国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友大药房经营劣药案岷县国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友大药房/包俊伟 岷县国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友大药房2017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岷县国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友大药房送达了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定药稽函[2017]76号),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线索移交函。所附的批号:1610124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LXYP170187,该检验报告书载明批号:1610124的丹参经临夏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情形,判定为劣药。岷县国复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友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包俊伟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9日从陇西县景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1610124的丹参1kg。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购进价28元/kg,销售价30元/kg;上述购进药品提供有供货单位资质、购进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书、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收入30.00元,货值金额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所销售劣药丹参违法所得30.00元;2、处以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元);以上共计玖拾元整(90.0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8.20
2018.10.29药品
8(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09号2017.8.21谢继业使用劣药案谢继业 谢继业2017年12月4日,我局收到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线索移送函定药稽函[2017]76号,显示标示生产厂家为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批号为1610124的丹参经临夏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LXYP170187):[检查]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该批药品由陇西县景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岷县钟山门诊,数量10kg。2017年12月7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谢继业(岷县钟山门诊)使用丹参(标示生产企业: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批号:1610124)进行了现场检查。场检查时向谢波(谢继业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线索移送函定药稽函[2017]76号所附标示生产厂家为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批号为1610124丹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谢波(谢继业委托代理人)对上述批号1610124丹参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判定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使用劣药丹参违法所得364.00元;3、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肆元整(364.00元);以上共计柒佰贰拾捌元整(728.0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8.21
2018.10.29药品
9(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10号2017.12.26赵新恒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赵新恒 赵新恒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8日从陇西县景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厂家为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批号1610124丹参10kg,已使用,无剩余,购进价28元/kg,使用价36.40元/kg,截止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批号1610124丹参违法所得364.00元,货值金额36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还未销售的葡萄糖注射液等13种药品;  没收违法所得208.5元; 3、  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两千四百四十八元整(2448.00元);以上共计两千六百五十六元五角(2656.5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26
2018.10.29药品
10(岷)食药监行罚字(2017)111号2017.12.27李彦平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李彦平 李彦平 2017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彦平自制的软蛋糕和熊猫蛋糕依法进行了抽样检验,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软蛋糕《检验报告》(编号16620000034525),检验结果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171.90(标准≦100);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熊猫蛋糕《检验报告》(编号16620000034526),检验结果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168.88(标准≦100),以上两种自制蛋糕检验结果为不合格。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李彦平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1662000003452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熊猫蛋糕《检验报告》(编号1662000003452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柜上还有未售完的熊猫蛋糕590克、软蛋糕488克,操作间内发现未使用的双效泡大粉(通用型)400克,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截止2017年12月1日立案,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是双效泡大粉(通用型),规格1.5kg/袋,是从城关区排洪南路光平塑料包装经营部购买,有供货者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熊猫蛋糕和软蛋糕一共生产了25公斤,两种蛋糕抽样数量6kg,扣押了0.9kg,截止检查当天已售出了18.1kg,  每公斤售价14元,共获利253.4元。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253.4元;
   3、没收未售完的熊猫蛋糕590克、软蛋糕488克、未使用完的双效泡大粉(通用型)400克。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53.4元(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叁元肆角整)。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1.20
2018.10.29食品(流通)
11(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号2018.2.6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咳喘宁案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张峰 张峰2017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食药监函【2017】460号),《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咳喘宁”相关情况的函》所附的1.《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核查函【2017】33号》复印件;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核实的函》(编号:2017212)复印件;3.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批号:151001咳喘宁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C170761)及批号:151001咳喘宁产品外包装盒1个。经该公司质量负责人贾少华现场确认随函所附批号:151001咳喘宁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随函所附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批号:151001咳喘宁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C170761)载明批号:151001的咳喘宁经检验【检查】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公司质量负责人贾少华当面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分管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9日生产批号:151001咳喘宁129924片(3609盒),规格:18片*2板/盒,2盒检验,留样7盒,包装15箱合计3600盒(240盒/箱)经检验合格后,销售给陕西大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价2.08元/盒。销售时索取有陕西大德医药有限公司资质材料一套,并向陕西大德医药有限公司开具有税务票据。我局于2017年责令当事人召回上述批号的产品,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截止2017年12月27日当事人召回上述产品0件。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批号:151001咳喘宁收入7488.00元。涉案金额7488.00元,违法收入748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88.00元;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488.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柒拾陆元整。(14976.0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1.21
2018.10.29药品
12(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号2018.2.13赵平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赵平   赵平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8日从一个外地人手里购进7袋无标签面粉,每袋面粉购进价48元,销售价50元。购进后在其经营的“阳光面粉经营部”进行销售,购货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购货票据以及检验报告,至2018年2月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7袋无标签面粉均未销售。货值金额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7袋无标签的面粉;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2.13
2018.10.29食品(流通)
13(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号2018.2.14杨继现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杨继现 杨继现2018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从事烤鸭制售工作的小摊主杨继现的食品原料储存地点岷阳镇润城花园1号楼4单元101室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小摊点登记卡及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2日内办理健康证明,限期30日内办理小摊点登记卡。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办理健康证明继续从事烤鸭制售活动。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2.14
2018.10.29食品(流通)
14(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号2018.2.25兰州琪祥阁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兰州琪祥阁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李文君 李文君2018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州祺祥阁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企业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包装标示经营者:甘肃祺祥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规格:250g/袋的全当归(粉)等7个品种的中药粉75袋。兰州祺祥阁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在案件调查阶段,公司法人李文君承认兰州祺祥阁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加工生产规格:250g/袋的全当归(粉)等7个品种共75袋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共加工生产规格:250g/袋的全当归(粉)5袋,白术(粉)23袋,白芍(粉)12袋,八珍汤(粉)3袋,三白汤(粉) 5袋,四君子汤(粉)  6袋,四物汤(粉)  21袋,共7个品种中药粉75袋,总货值339.50元,且李文君在案件调查时陈述称该公司准备将上述中药粉利用兰州祺祥阁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的琪祥阁食品专营店进行销售,截止我局检查发现上述中药粉一直没有销售出去陈列在货架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兰州祺祥阁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取缔甘肃祺祥阁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无证生产的全当归粉等7个品种75袋中药粉,货值339.50元;
   3、罚款陆佰柒拾玖元整(679.00元)(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2.25
2018.10.29药品
15(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5号2018.2.28党永明未按核准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案党永明 党永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我局秦许所工作人员提交了申请材料,并于次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当事人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党永明原籍为甘肃岷县人,于1997年异地搬迁至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五星村一组9号居住,截止我局调查此事时当事人在我县未发生一起经营行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2.28
2018.10.29食品(流通)
16(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6号2018.3.30包慧娥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包慧娥 包慧娥2018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食用碱(生产厂家新疆哈密茂林碱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4月30日,数量34袋)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即进行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03-02号),限当事人七日内索取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食用碱产品合格证明。截止2018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索取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食用碱的产品合格证明。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30
2018.10.29食品(流通)
17(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7号2018.3.30包书平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包书平 包书平2018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双汇餐饮脆皮肠”(生产批号20180210MY)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即进行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03-03号),限当事人七日内索取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脆皮肠的产品合格证明。截止2018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索取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脆皮肠的产品合格证明。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30
2018.10.29食品(流通)
18(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8号2018.4.16岷县梅川镇乖宝宝幼儿园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岷县梅川镇乖宝宝幼儿园/王新平 王新平2018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负责经营的食堂检查时发现,食堂内存放有2袋“五得利”面粉(批号20171228),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面粉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03-01号),限当事人7日内索取供货方的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2018年3月6日,执法人员在责令改正期限截止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该批次面粉供货者的许可证、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16
2018.10.29餐饮
19(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9号2018.4.2岷县民健老百姓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岷县民健老百姓大药房/肖路辉 肖路辉2018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在该药店Rx降糖降脂药货架上发现标示批号:BJ3785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71021、生产日期:2017.10.04、有限期至:2020.10.03、进口封装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阿司匹林肠溶片40盒,现场检查时该药店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以扣押的批号:BJ37854的阿司匹林肠溶片合计  40盒2、没收违法所得 129.60 元;3、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2332.8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贰仟柒肆佰陆拾贰元肆角(2462.4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2
2018.10.29药品
20(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0号2018.4.11包虎中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包虎中 包虎中2018年2月11日,当事人应茶埠镇高某预订要求,从岷县忠天生猪定点屠宰厂购进祭猪肉共200公斤,购进后将肉品寄存在朋友的冷库,等待高某需要时拉运。2018年2月19日,高某告知当事人其预订的肉品暂不需要,让当事人帮其处理掉。当天中午,当事人的儿子包显军将腿肉62.2斤单价11元、花肉36.7斤单价11元、排骨35.5斤单价14元销售给梁某,销售收入1580元。因祭猪肉存放时间较长,部分肉品有异味,梁某急需用肉,认为该肉品应当能食用,就拉运回家。当日晚,梁某在切割肉品时,发现排骨、腿肉等变质严重,与当事人商量退肉未果,于是向我局投诉。根据投诉,2018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包虎中的肉摊进行检查,梁某将其在包虎中肉摊上购买的大肉拉运至现场,执法人员打开肉品包装袋,发现有明显的腐臭味,其中排骨上有绿色苔状物。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将腿肉62.2斤、花肉36.7斤、排骨35.5斤进行了扣押,并责令包虎中儿子对梁某进行全额退款1580元。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感官性状异常的大肉134.4斤(腿肉62.2斤、花肉36.7斤、排骨35.5斤);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11
2018.10.29食品(流通)
21(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1号2018.4.24杨玉芳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案杨玉芳 杨玉芳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从岷县丹丹调料批发部购进了甘肃定西泽融淀粉制品厂生产的马铃薯水晶粉皮3箱,购进价格是50元/箱,购进后在当事人经营的岷县味美源调味品部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在2018年3月28日上午对当事人经营的岷县味美源调味品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马铃薯水晶粉皮,箱体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厂址、联系方式,标注净含量为25袋/箱,经检查箱内包装为散装,标签存在一定瑕疵。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14号),要求五日内改正。2018年4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岷县味美源调味品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销售马铃薯水晶粉皮,共计销售了2箱,销售价是70元/箱,剩余数量1箱。以上涉案金额共计2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存在瑕疵的马铃薯水晶粉皮1箱;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24
2018.10.29食品(流通)
22(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2号2018.4.24郎菊芳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郎菊芳 郎菊芳当事人于2018年1月17日从蒋具平处购进了成都中港睿奇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购进价格是每箱18元,销售价是每箱20元,购进后在当事人经营的食杂店内进行销售。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食杂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好梦特伦经典冬虫夏草风味饮品,箱体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营养成分、制造商、地址、联系方式,标注产品规格见箱体喷码,经检查箱体未发现喷码,标签存在一定瑕疵。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12号),要求七日内改正。2018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在销售好梦特伦经典冬虫夏草风味饮品4箱。以上涉案金额共计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存在瑕疵的好梦特伦经典冬虫夏草风味饮品4箱;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24
2018.10.29食品(流通)
23(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3号2018.4.24岷县普瑞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岷县普瑞大药房/刘宏飞 岷县普瑞大药房/刘宏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2日依法在岷县普瑞大药房检查时,在该大药房营业场所处方药区货架上发现以下品种的药品:华佗再造丸20盒,其中批号为17236的10盒,批号为17173的9盒,批号为17195的1盒,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规格:8克/袋*12袋;盐酸二甲双胍片20盒,其中批号为AAT8121的9盒,批号为AAT8120的1盒,批号为AAT8219的7盒,批号为AAT019的3盒,商品名:格华止,生产厂家: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5克/片*20片。上述药品用红、黄色橡皮筋捆绑。现场该大药房提供有上述药品的销售单(票据标示供货单位: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供货单位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质1套,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未提供增值税发票。我局于2018年2月4日以(岷食药监函【2018】6号)向河南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城分局核查,2018年4月3日办案人员收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郑管)食药监协复函【2018】09号,内容如下:1.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2.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岷县普瑞大药房无业务往来;3.该公司花名册中无名为王巧丽的业务人员,也未查询到该人员的相关社保缴费记录;4.随函所附的销售(出库复核)单不是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且单据格式与该公司票据格式不同。以上证据证明,岷县普瑞大药房购进的上述药品不是从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药品是2018年1月19日从一个叫王巧丽的人处购进的,虽然提供有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和供货方资质,但经核查不是由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药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分别为:1、华佗再造丸共购进20盒,均未销售,购进价25元/盒,销售价30元/盒,其中批号为17236的购进了10盒,批号为17173的购进了9盒,批号为17195的购进了1盒;2、盐酸二甲双胍片共购进20盒,均未销售,购进价22.5元/盒,销售价25元/盒,其中批号为AAT8121的购进了9盒,批号为AAT8120的购进了1盒,批号为AAT8219的购进了7盒,批号为AAT019的购进了3盒,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没收违反经营的华佗再造丸、盐酸二甲双胍片等2种药品共计40盒;
   2、处以经营华佗再造丸、盐酸二甲双胍片等2种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元整(2750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15
2018.10.29药品
24(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4号2018.4.25岷县福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岷县福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作军 岷县福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作军2018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从业人员李婷等5人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给当事人当场指出,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06号,限当事人立即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申请办理健康证明。2018年4月2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还未安排从业人员李婷等5人进行健康体检并申请办理健康证明,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25
2018.10.29餐饮
25(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5号2018.4.26梁小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梁小强 梁小强2018 年 3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新华联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苟开强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当场指出,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处罚。(责令改正号:(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10号),限期  7日内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截止 2018 年 4月 2日 13时  11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获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26
2018.10.29食品(流通)
26(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6号2018.4.19岷县嘉仁堂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岷县嘉仁堂大药房/任宝兰 岷县嘉仁堂大药房/任宝兰2018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岷县嘉仁堂大药房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药店西面货架内有用记号笔标示夜交藤、五灵脂等12种中药饮片,包装袋无任何标识,现场该药店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单位资质,上述  12种中药饮片与其他有标识的中药饮片混放在一起,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岷县嘉仁堂大药房经营的上述12种中药饮片均是2016年12月5日由该药店原企业负责人韩山林购进的,购进时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当时未给,该药店于2017年10月24日企业负责人由韩山林变更为马旭峰,质量管理人员由贾重民变更为任宝兰。上述药品的购进和销售价格分别为:1、夜交藤,购进了1kg,购进价30元/kg,销售价元35/kg,未销售;2、五灵脂,购进了1kg,购进价90元/kg,销售价元100/kg,未销售;3、苦参,购进了1kg,购进价90元/kg,销售价元100/kg,未销售;4、木蝴蝶,购进了1kg,购进价90元/kg,销售价100元/kg,销售了0.4kg,剩余0.6kg;5、乌贼,购进了1kg,购进价35元/kg,销售价40元/kg,销售了0.2kg,剩余0.8kg;6、红藤,购进了1kg,购进价25元/kg,销售价30元/kg,销售了0.5kg,剩余0.5kg;7、菊花,购进了1kg,购进价35元/kg,销售价40元/kg,未销售;8、旱莲草,购进了1kg,购进价18元/kg,销售价20元/kg,销售了0.5kg,剩余0.5kg;9、良姜,购进了1kg,购进价35元/kg,销售价40元/kg,未销售;10、薄荷,购进了1kg,购进价25元/kg,销售价30元/kg,销售了0.7kg,剩余0.3kg;11、白蒺藜,购进了1kg,购进价65元/kg,销售价70元/kg,销售了0.8kg,剩余0.2kg;12、蜈蚣,购进了50条,购进价5元/条,销售价6元/条,销售了23条,剩余27条。购进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单,未建立药品验收记录。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违法所得288元,货值金额6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夜交藤、五灵脂等12种中药饮片共计34.9kg(条);
   2、没收经营中药饮片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元整(288元);
   3、并处以经营夜交藤、五灵脂等12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壹元整(185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玖元整(2139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19
2018.10.29药品
27(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7号2018.4.20岷县茶埠镇沟门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岷县茶埠镇沟门村卫生室/王素芳 岷县茶埠镇沟门村卫生室/王素芳2018年4月2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村卫生室的药架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5180101,规格:2ml:0.2g)数量6支、大山楂丸(标示生产企业:山西万辉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71202,规格:每袋9g*8丸)数量25袋。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购进票据及资质。当事人现场提供销售出库单两张,但购货单位均为茶埠沟门村(王),电话:13389423562,日期:2018-01-25一张和日期:2018-03-22一张,无供货单位盖章。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5180101,规格:2ml:0.2g)等药品时,未及时索取供货企业资质和合法票据。购进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5180101,规格:2ml:0.2g)10盒,购进单价为8.50元,销售价10.00元,销售9盒另4支,剩余6支;购进大山楂丸(标示生产企业:山西万辉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71202,规格:每袋9g*8丸)30袋,购进单价为1.90元,销售价2.00元,销售5袋,剩余25袋;购进头孢唑林钠(先锋B)(标示生产企业:华北制药,批号:PA3180101,规格:0.5g)200支,购进单价为0.75元,销售价0.80元,销售200支,无剩余;购进10%葡萄糖(标示生产企业:辰欣药业,批号:17072011335,规格:250ml/瓶)160瓶,购进单价为1.05元,销售价1.10元,销售160瓶,无剩余;购进5%葡萄糖(标示生产企业:辰欣药业,规格:250ml/瓶)80瓶,购进单价为1.05元,销售价1.10元,销售80瓶,无剩余;购进0.9%氯化钠(标示生产企业:辰欣药业,规格:250ml/瓶)80瓶,购进单价为1.05元,销售价1.10元,销售80瓶,无剩余。涉案金额672.00元,违法所得616.00元。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等6个品种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6.00元;2、没收违法购进的批号:5180101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6支和批号:171202大山楂丸25袋;3、罚款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1344.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壹仟玖佰陆拾元整(1960.00元)。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4.20
2018.10.29药品
28(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18号2018.5.18后吉彩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后吉彩 后吉彩2018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十里镇北小路村二社94号后吉彩药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经营有批号C1705010葡萄糖注射液等51个品种的药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当场对上述51个品种的药品给予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当场对上述51个品种的药品询问了销售价格并在扣押清单上做了详细记录。
   经查,当事人经营有批号C1705010葡萄糖注射液等51个品种药品是分多次从零售药店购进的,未提供票据、发票及供货方资质。共购进2528盒(瓶、支),购进药品总货值3476元。已销售287盒(瓶、支),剩余2241盒(瓶、支),销售违法所得284元。在第一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了上述51个品种的药品的购进渠道及销售情况。之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不配合案件调查,拒绝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多次电话通知当事人、均拒不到场配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10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岷)食药监询通字[2018]1号、(岷)食药监询通字[2018]2号;在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况下,我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本案自立案以来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经营的葡萄糖注射液等51个品种的药品,共计2241盒(瓶、支);货值3192.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84.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贰元整(¥695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叁拾陆元整(¥7236.00元)。
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5.18
2018.10.29药品
29(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0号2018.5.16岷县茶埠学区所辖将台小学食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岷县茶埠学区/雷万炳 岷县茶埠学区/雷万炳2017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岷县茶埠学区所辖将台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0日现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岷食药监(食)当罚〔2017〕1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本单位给予警告。2018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岷县茶埠学区所辖将台小学食堂进行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劳力诗超红型牌酱油仍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5.16
2018.10.29食品(流通)
30(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1号2018.5.30程军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程军红 程军红2018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后吉彩经营药品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后吉彩现场提供不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有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等(批号:1629209,生产日期:2016.09.15,有效期:2018-08-31,生产厂家:国药容生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ml*5㎎*10支  ,剂型:注射剂)等12个品种共115盒药品,货值:423.20元(后吉彩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已另案处理)。现场提供有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购货单位为:岷县普瑞大药房,现场提供不出增值税发票及供货方资质。经初步审查,后吉彩经营的上述药品是由程军红以个人名义提供。经报请主管领导同意,立案调查。经查,由于后吉彩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不给后吉彩供货,程军红就以个人名义把自己2017年2月20日从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开出给岷县普瑞大药房的药品,由于他要不来货款,岷县普瑞大药房购进了一段时间没销售,正好后吉彩想要些药品,就把票及药品都从岷县普瑞大药房要回来,以原价销售给后吉彩,总销售了上述115盒,货值:423.20元,违法所得423.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12个品种共115盒药品,货值金额423.20元;
   2、没收违反所得肆佰贰拾叁元贰角(小写423.20);
   并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 846.40元。以上共计壹仟贰佰陆拾玖元陆角(小写1269.60 )。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5.30
2018.10.29药品
31(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2号2018.6.11岷县秦许乡小沟山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岷县秦许乡小沟山卫生室 包玉凤岷县秦许乡小沟山村卫生室购进的生产批号为16102373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200支(规格:2ml/支),销售了29支,剩余171支,销售价0.5元/支;生产批号为A1710513-1的注射用头孢挫林钠100支(规格:0.5g/支),销售了53支,剩余47支,销售价1.5元/支;生产批号为171109的炎琥宁50支(规格:200mg/支),销售了22支,剩余28支,销售价2.5元/支;生产批号为171121-3的炎琥宁20瓶(规格:80mg/瓶),销售了2瓶,剩余18瓶,销售价3元/瓶;生产批号为17090118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用200支(规格:2ml/支),销售了76支,剩余124支,销售价0.6元/支;生产批号为16112503的维生素B6注射用200支(规格1ml/支),销售了108支,剩余92支,销售价0.5元/支。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企业合法资质和购进票据以及检验报告单。经核算,当事人经营的以上六批次药品涉案货值655元,违法所得24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等6个品种的药品480支;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陆元陆角(246.6元);
   3、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壹仟叁佰壹拾元(1310元),以上合计罚款壹仟伍佰伍拾陆元陆角(1556.6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6.11
2018.10.29药品
32(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3号2018.6.19王兰兰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案王兰兰 王兰兰2018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06-1号》,要求整改。2018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面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从中寨镇满平杂货批发部批发了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一箱24桶,进价每桶2.6元,销售每桶3.5元,现已销售16桶计56元;康师傅矿泉水1件共24瓶,进价每瓶0.8元,销售价1元,现在销售出14瓶计14元,上述食品销售收入共计70元。剩余康师傅红烧牛肉面8桶、康师傅矿泉水10瓶,被依法扣押,总价值38元,涉案总金额108元。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8桶、康师傅矿泉水10瓶;总价值38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合计贰仟零柒拾元(2070.00)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6.19
2018.10.29食品(流通)
33(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4号2018.6.19田广霞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案田广霞 田广霞2018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06-2号》,要求整改。2018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面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从中寨镇满平杂货批发部批发了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一箱24袋,进价每包1.6元,销售每袋2.5元,现已销售6袋计15元;康师傅矿泉水2件共48瓶,进价每瓶0.8元,销售价1元,现在销售出33瓶计33元,上述食品销售收入共计48元。剩余康师傅红烧牛肉面18袋、康师傅矿泉水15瓶,被依法扣押,总价值60元,涉案总金额108元。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18袋、康师傅矿泉水15瓶;总价值6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合计贰仟零肆拾捌元(2048.00)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6.19
2018.10.29食品(流通)
34(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6号2018.6.25岷县人民医院使用劣药金钱草案岷县人民医院 包岷武岷县人民医院使用的批号20160901的金钱草经临夏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LXYP180006),报告载明批号:20160901的金钱草检验项目【性状】项掺杂掺假约1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情形,判定为劣药。2018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岷县人民医院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书,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  1月 17日从天水新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160901的金钱草20000g,使用了19550g,抽检450g,无剩余,购进价0.045元/g,使用价0.054元/g,当事人使用批号为20160901的金钱草违法所得1055.7元,货值金额10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使用劣药金钱草的违法所得1055.7元;
   2.并处以使用劣药金钱草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080元;以上两项共计2135.7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10
2018.10.29药品
35(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7号2018.6.25高学文从不具备资质的  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劣药案高学文 高学文当事人在2016年8月份从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以4元/盒购进了黄连上清片10盒;以3.5元/盒购进了生脉饮(党参方)10盒;以4.5元/盒购进了咳嗽糖浆10盒;从兰州西城药业有限公司以1.2元/盒购进了复方草珊瑚含片10盒;以3元/盒购进了健胃消食片10盒;以1.5元/盒购进了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15盒。在岷县闾井镇闾井村背街33号岷县习明药店销售,以上药品价值184.5元。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检查时在进门左侧货架上第二层发现有黄连上清片5盒,有效期至2018年4月;生脉饮(党参方)5盒,有效期至2017年10月;咳嗽糖浆5盒,有效期至2018年3月;复方草珊瑚含片5盒,有效期至2018年4月;健胃消食片2盒;有效期至2017年10月;丁酸氢化可的松2盒,有效期至2017年3月。且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至查获时当事人在超过有效期前以4.5元/盒销售了黄连上清片5盒;以5元/盒销售了生脉饮(党参方)5盒;以6元/盒销售了咳嗽糖浆5盒;以1.5元/盒销售了复方草珊瑚含片5盒;以4元/盒销售了健胃消食片8盒;以2元/盒销售了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13盒。合计:51盒,共计:1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黄连上清片5盒,生脉饮(党参方)5盒,咳嗽糖浆5盒,复方草珊瑚含片5盒,健胃消食片2盒;丁酸氢化可的松2盒。共计:22盒;
   2、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3、处以销售超过保质期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94元,处以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553.5元。以上三项罚没款合计:890.5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10
2018.10.29药品
36(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8号2018.6.27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岷州中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马成林 马成林2018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岷州中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存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货架上摆放有处方药开架销售,且该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中药饮片调剂员均不在岗,在电脑系统上,有当日销售处方药的记录,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未索取处方等行为,执法人员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直至2018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岷州中路店药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存在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货架上摆放有处方药开架销售,且该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中药饮片调剂员仍然不在岗,在电脑系统上,有当日销售处方药的记录,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未索取处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10
2018.10.29药品
37(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29号2018.7.16曾盘科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药品案曾盘科 曾盘科2018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中寨镇古城村97号曾盘科经营的药品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经营有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7个品种的药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当场对上述7个品种的药品给予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当场对上述7个品种的药品询问了销售价格并在扣押清单上做了详细记录。
   经查,当事人分多次从零售药店购进了药品进行销售,具体是: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购进了12盒,购进价11元,销售价11元,销售了1盒,剩余11盒;头孢氨苄胶囊购进12盒,购进价2.5元每盒,销售价2.5元每盒,销售了2盒,剩余10盒;奇药师炎热清片购进12盒,购进价7元每盒,销售价7元每盒,销售了2盒剩余10盒;奇药师双氯芬酸钠芬酸钠肠溶片购进10盒,销售了1盒,购进价5.5元每盒,销售价5.5每盒元,剩余9盒;炎热清软胶囊购进25盒,购进价12元每盒,销售价12元每盒,未销售;咳特灵胶囊购进了10盒,购进价9元每盒,销售价9元每盒,销售了2盒,剩余10盒;头孢氨苄颗粒购进10盒,购进价3元每盒,销售价3元每盒,销售了3盒,剩余7盒。现场检查时未提供票据、发票及供货方资质。扣押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1盒;头孢氨苄胶囊10盒;奇药师炎热清片10盒;奇药师双氯芬酸钠芬酸钠肠溶片9盒;炎热清软胶囊25盒;咳特灵胶囊8盒;头孢氨苄颗粒7盒,上述药品共购进91盒,已销售11盒,销售收入62.5元,剩余80盒,总价值658.5元,上述药品货值金额72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7个品种的药品,共计80盒,货值658.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
   3、处以货值金额三倍贰仟壹佰陆拾叁元(216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贰拾伍元伍角(2225.50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10
2018.10.29药品
38(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0号2018.7.16岷县小寨卫生院使用劣药案岷县小寨卫生院 林兆祥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小寨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西药房有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元胡止痛滴丸,生产批号:20160236,有效期至:201802,共计5盒,每盒50mg;有岷县同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生产批号:20151102,有效期至:20171031,共计10盒,每盒10支,每支2ml。
   经查,当事人从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批号为20160236的元胡止痛滴丸,有效期至201802,共购进了200盒,每盒50mg,购进价25.8元/盒,使用价25.8元/盒,使用了195盒,剩余5盒,使用的195盒未过期;从岷县同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20151102的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100盒,每盒10支,每支2ml,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购进价42.6元/盒,使用价42.6元/盒,使用了90盒,剩余10盒,使用的90盒未过期,剩余药品货值金额34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劣药元胡止痛滴丸5盒、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10盒;
   2、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肆元整(684.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陆佰捌拾肆元整(684.00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10
2018.10.29药品
39(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1号2018.8.2陈玉春销售劣药案陈玉春 陈玉春当事人在2017年4月从甘肃生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了黄连1kg、黄柏1kg、二花1kg、草红花1kg、升麻1kg、龙胆1kg、前胡1kg、橘红1kg、厚朴1kg、枸杞1  kg,羌活1kg。在岷县闾井镇闾井村前街45号岷县泰和诊所销售。2018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岷县泰和诊所检查时在进门右侧货柜下发现有黄连、黄柏等11种中药饮片外包装上面均未贴有标签,其包装全部已打开并使用。经现场称量,其中黄连包装中有0.52kg、药斗中有0.36kg,黄柏外包装中有0.73kg、药斗中有0.05kg,二花包装中有0.63kg、药斗中有0.24kg,草红花包装中有0.6kg、药斗中有0.05kg,升麻包装中有0.77kg、药斗中有0.12kg,龙胆包装中有0.4kg、药斗中有0.01kg,前胡包装中有0.61kg、药斗中有0.03kg,橘红包装中有0.72kg、药斗中有0.13kg,厚朴包装中有0.75kg、药斗中有0.11kg,枸杞包装中有0.68kg,羌活包装中有0.77kg、药斗中有0.21kg,以上总价值为668元。以上中药饮片重量均现场称量,并依法予以扣押。至查获时,当事人已以100元/kg销售了黄连0.12kg、以50/kg销售了黄柏0.22kg、以150/kg销售了二花0.13kg、以100/kg销售了草红花0.35kg、以50/kg销售了升麻0.11  kg、以50/kg销售了龙胆0.59kg、以50/kg销售了前胡0.36 kg、以60/kg销售了橘红0.15kg、以60/kg销售了厚朴0.14  kg、以100/kg销售了枸杞0.32 kg,以80/kg销售了羌活0.02kg。以上经营收入共计181.5元。以上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84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外包装未贴有标签的中药饮片黄连0.88kg、黄柏0.78kg、二花0.87kg、草红花0.65kg、升麻0.89kg、龙胆0.41kg、前胡0.64kg、橘红0.85kg、厚朴0.86kg、枸杞0.68kg,羌活0.98kg。共计:8.49kg;
   2、没收违法所得181.5元:
   3、处以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三倍罚款2548.5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2
2018.10.29药品
40(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2号2018.8.3韩玉芳销售地龙等7种劣药案韩玉芳 韩玉芳当事人2016年7月2日从陇西景源药业公司购进未标明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地龙500克,销售200克,销售价0.26元/克;紫河车:购进500克,销售了100克,销售价1.2元/克;柴胡:购进1000克,销售550克,销售价0.07元/克;乌梢蛇:购进1000克,销售700克,销售价0.23元/克;全蝎:购进500克,销售200克,销售价0.22元/克;鹿角片:购进500克,销售100克,销售价0.5元/克;2016年11月29日从兰州西成药业购进批号为20160601的六棉牌金鸡颗粒10盒,销售价4.5元/盒。至2018年7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6种中药饮片共销售1.85千克,10盒金鸡颗粒均未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435元,违法所得46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地龙等6个品种的中药饮片2.15千克、金鸡颗粒10盒;
   2.没收违法所得465.5元;
   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28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共计人民币3335.5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3
2018.10.29药品
41(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3号2018.8.7岷县福泽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岷县福泽大药房 牛正宪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单位经营场所药品货架上发现有标示为: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616115017  处方药硝酸咪康唑阴道泡腾片 7 盒,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18年5 月 6 日;天圣制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501  的处方药附子理中丸 2 盒,生产日期为 2015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神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60217  的处方药解郁安神颗粒2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2日,有效期至 2018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硝酸咪康唑阴道泡腾片 7 盒、附子理中丸 2 盒、解郁安神颗粒 2 盒。
   2、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佰零玖(¥309.00 )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8.7
2018.10.29药品
42(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4号2018.8.15岷县纸房大药房超范围经营药品腰息痛胶囊案岷县纸房大药房/包艳丽 包艳丽岷县纸房大药房于2018年4月28日从甘肃天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170407050的腰息痛胶囊20盒,生产日期:2017年4月8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962,在岷县纸房大药房进行销售,购进价7.5元/盒,销售价16元/盒。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甘DB9320288-I),显示经营范围:非处方药:甲类乙类非处方药。《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3BA2L4B)。当事人在未取得处方药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购进、销售处方药腰息痛胶囊,构成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至2018年7月2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了上述药品7盒,剩余13盒。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20.00元,违法所得11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还未销售的腰息痛胶囊13盒(货值208.00元);
   2、没收已销售的7盒腰息痛胶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112.00元);
   3、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玖佰六十元(96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壹仟零柒拾贰元整(1072.00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8.152018.10.29药品
43(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5号2018.8.15何永勤超范围经营药品复方胆氨片案何永勤 何永勤何永勤于2018年5月22日从甘肃天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20161211的复方胆氨片10盒,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6号,有效期至:2018年11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2304,在岷县天顺大药房进行销售,购进价10元/盒,销售价13元/盒。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甘DB9320067-I),显示经营范围:非处方药:甲类乙类非处方药。《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2PRPB0G)。当事人在未取得处方药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购进、销售处方药复方胆氨片,构成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至2018年7月2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了上述药品3盒,剩余7盒。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0.00元,违法所得3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还未销售的复方胆氨片7盒(货值91.00元);
   2、没收已销售的3盒复方胆氨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39.00元);
   3、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元(39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肆佰贰拾玖元整(429.00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8.152018.10.29药品
44(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6号2018.8.24岷县岷众和医药有限公司梅川分店销售劣药鹿角胶案岷县岷众和医药有限公司梅川分店/王正文 王正文当事人于2016年12月5日从甘肃天元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鹿角胶1盒(每盒装252克)后,在岷县岷众和医药有限公司梅川分店进行销售,2018年07月超过有效期后,仍陈列在中药饮片区货柜下继续销售。至2018年8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仍有超过有效期鹿角胶1盒(252克/盒),进货价540元/盒,销售价3.5元/克,总价值8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鹿角胶1盒(每盒装252克);
   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764元。
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8.242018.10.29药品
45(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7号2018.8.24岷县维康药店销售仁和牌了哥王胶囊等7个品种劣药案岷县维康药店/后永平 后永平当事人于2016年3月12日从甘肃保和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仁和牌了哥王胶囊15盒(进货价6.8元/盒)、2016年6月8日从岷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万通筋骨片180盒(进货价15元/盒)、2018年1月29日从甘肃天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莲芝消炎胶囊10盒(进货价4.1元/盒)、购进了盆炎净咀嚼片47盒(进货价6.75元/盒)、2017年10月27日从甘肃天囤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通窍鼻炎片20盒(进货价5元/盒)、2016年5月23日从兰州强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20盒(进货价7.12元/盒)、2015年3月15日从陇西县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坤宝丸5盒(进货价9.8元/盒)后在店铺内销售。当事人在药品有效期内售出上述药品共计203盒,至2018年8月2日查获时仍有超过有效期的仁和牌了哥王胶囊13盒(销售价10元/盒)、万通筋骨片5盒(销售价16元/盒)、莲芝消炎胶囊10盒(销售价5元/盒)、盆炎净咀嚼片47盒(销售价7元/盒)、通窍鼻炎片13盒(销售价8元/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2盒(销售价10元/盒)、坤宝丸4盒(销售价16元/盒)在临时存货区域等待销售,上述药品共计94盒,总价值77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仁和牌了哥王胶囊13盒,万通筋骨片5盒,莲芝消炎胶囊10盒,盆炎净咀嚼片47盒,通窍鼻炎片13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2盒,坤宝丸4盒;
   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554元。 
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8.242018.10.29药品
46(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8号2018.8.27岷县岷山卫生院使用劣药案岷县岷山卫生院/包艳斌 包艳斌2018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岷山卫生院中药房货架上发现有准备使用的中药饮片:炙淫羊藿(标示生产企业兰州复兴厚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1月14日,规格1kg/袋,效期3年)1袋;木香(标示生产企业兰州复兴厚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3年3月14日,规格1kg/袋,效期3年)1袋等28个品种41袋(包)41kg的中药饮片均已超过有效期,尚未使用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涉案金额共计2906元。上述中药饮片均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及同批次检验报告,也不能说明购进渠道、购进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炙淫羊藿、木香等28个品种的中药饮片(总价值2906元);2、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仟捌佰壹拾贰圆(5812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8.272018.10.29药品
47(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39号2018.8.31岷县仁爱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产品案岷县仁爱医院/王清海 王清海当事人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3月12日从定西康园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为北京北检新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20180501,贮存要求:避光2℃—8℃的肌酐测定试剂盒等37个品种43盒瓶的医疗器械产品在仁爱医院使用,现场提供定西康园药业有限公司资质一份,至2018年8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在化验室内西北侧用于贮存标示生产企业:北京北检新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京械注准20152400742,产品批号:20180501,贮存要求:避光2℃—8℃的肌酐测定试剂盒等37个品种43盒瓶的医疗器械产品冷藏柜内无温、湿度监测设备,随后将该院的两个温湿度仪放在冷藏柜,静止观察50分钟后,两个温、湿度仪显示均为25℃,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避光2℃—8℃的要求;当事人一直不能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温、湿度监测记录。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8.312018.10.29医疗器械
48(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0号2018.9.10岷县旭明中医院使用劣药案岷县旭明中医院/李习明 李习明2018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闾井镇和平村和平路1号岷县旭明中医院中药房对其使用的中药饮片防风(生产单位: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70701进行了抽检,共抽样品150g。经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DYSJ20180066)中检验结果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2018年8月27日,我执法人员向你院送达了定西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DYSJ20180066),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检验结果并不要求复检。经查:岷县旭明中医院于2017年11月10日从定西市康园药业有限公司以45元/kg的价格购进2kg,批号:170701防风中药饮片,总价值90元,索有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以及销货清单,至案发时,当事人以70元/kg  的价格将剩余的1.85kg使用完,价值12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9.5元;
   2、罚款388.5元。
主动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9.102018.10.29药品
49(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1号2018.9.11岷县蒲麻镇红崖村村卫生室使用麻杏止咳片等劣药案陈有珍 陈有珍2018年8月7日,我执法人员在蒲麻镇红崖村村卫生室依法进行检查时,在使用药品的陈列架上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规格为18片/袋X50袋/包,生产日期2015/11/29,有效期至201710的麻杏止咳片共2包;标示生产企业为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mlX5支/盒,生产日期2014.11.24,有效期至2017.11.23的参麦注射液共18支;标示生产企业为大连辉仁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4片/盒,生产日期20160811,有效期至2018年07月的伤科跌打片共2盒;生产企业为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粒/盒,生产日期16/01/22,有效期至2018/01/21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共5盒;标示生产企业为新乡恒久远药业公司,规格24片/板X2板/盒,生产日期2016.01.16,有效期至2017.12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共4盒;生产企业为河北恒利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2片/盒,生产日期2016.08.20,有效期至2018.07的康必得复方氨酚葡锌片共4盒;生产企业为烟台大洋制药有限公司,规格4片/盒,生产日期14/06/03,有效期至2016/05的消糜阴道泡腾片共1盒;生产企业为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9克X10丸/盒,生产日期20150415,有效期至201803的人参养荣丸共5盒;生产企业为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4克X10丸/盒,生产日期20140419,有效期至201703的黄连上清丸共1盒;生产企业为兰药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生产日期20160127,有效期至2017-12的氯霉素片共1瓶;生产企业为南京白敬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2片/板X50板,生产日期2016年5月4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的茶苯海明片共11板;生产企业为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规格5克/支,生产日期20160429,有效期至201803的莫匹罗星软膏共4支。上述12个品种药品共计58瓶(支、包)盒均已超过药品标示的有效期。经请示县局分管领导同意,依法对上述12个品种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药品都是从兰州西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标示为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麻杏止咳片,销售价25元每袋;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麦注射液,销售价1.5元每支;大连辉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伤科跌打片,销售价3元每盒;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销售价2元每盒;新乡恒久远药业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销售价4元每盒;河北恒利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必得复方氨酚葡锌片,销售价7元每盒;烟台大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消糜阴道泡腾片,销售价4元每盒;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养荣丸,销售价格4元每盒;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连上清丸,每销售价4元每盒;兰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氯霉素片,销售价格7元每瓶;南京白敬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苯海明片,销售价1元每板;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莫匹罗星软膏,销售价8元每支。上述摆放在陈列架上准备使用的12个品种的药品,未经使用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按照销售价计算,共计货值2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查扣的麻杏止咳片等12个品种劣药共计58瓶(支、包、盒);
   2、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合计人民450元; 
 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9.112018.10.29药品
50(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2号2018.9.30杜兴平及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杜兴平 杜兴平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岷县秦许寺上醋坊”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从业人员杜兴平、陈绪娥二人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限,不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防蝇设施设备,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13-12号),责令当事人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配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防蝇设施设备。2018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岷县秦许寺上醋坊”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仍未办理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9.302018.10.29食品(流通)
51(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4号2018.9.30岷县春巧药店超范围经营药品案岷县春巧药店/罗小春 岷县春巧药店/罗小春2018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十里镇曹家村四社188号“岷县春巧药店”药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非处方药:甲类乙类非处方药;《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非处方药:甲类、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经营有批号为1802011的牛黄解毒片等30个品种的处方药药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当场对上述30个品种的处方药药品给予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当场对上述30个品种的处方药药品询问了销售价格并在扣押清单上做了详细记录。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从兰州仁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批号为1802011的牛黄解毒片等30个品种的处方药药品。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无法提供票据、发票及供货方资质。上述30个品种的处方药药品共购进235盒(瓶、支),购进药品总货值600.7元人民币。已销售35盒(瓶、支),剩余200盒(瓶、支),剩余药品总货值801元人民币,销售药品违法所得128元人民币。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了上述30个品种的处方药药品的购进渠道及销售情况。之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还未销售的批号为1802011的牛黄解毒片等30个品种的处方药药品,共计200盒(瓶、支);(货值801.00元人民币);
   2、没收销售处方药药品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捌元整(128.00元);
   3、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陆佰零贰元整(¥160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元整(¥1730.00元)。
已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9.302018.10.29药品
52(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5号2018.10.11后永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后永刚 后永刚当事人于2017年5月份从甘肃天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为1704131维磷葡钙片30盒在当事人经营的诊所使用,购进单价25元,使用单价30元,当事人未索取该药品的供货单位资质、票据和同批次检验报告单。截至2018年9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批号1704131维磷葡钙片使用了5盒,剩余25盒,涉案金额9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批号1704131维磷葡钙片2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3、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壹仟捌佰元(1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壹仟玖佰伍拾元(1950.00元)。
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112018.10.29药品
53(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6号2018.10.11岷县武汉商贸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岷县武汉商贸城/何琪 何琪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从兰州中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标称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完达山益生元中老年奶粉”24袋,生产日期“20170918”,保质期12个月,每袋净含量400克,购进价每袋23.5元,购进后在超市奶粉区以每袋27元的价格销售。2018年9月19日,当事人在该奶粉超过保质期后向消费者销售了1袋,销售收入27元;9月20日,消费者向我局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岷县武汉商贸城进行检查,在超市奶粉销售区发现标称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完达山益生元中老年奶粉”15袋,标示生产日期“20170918”,保质期12个月,每袋净含量400克,因该批奶粉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将上述15袋奶粉进行了扣押。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奶粉24袋,保质期前销售了8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违法所得27元;被我局扣押的15袋奶粉货值金额405元,涉案金额共计4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奶粉15袋;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112018.10.29食品(流通)
54(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7号2018.9.30陈有珍销售未标示生产日期定量包装食品案陈有珍 陈有珍2018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岷县蒲麻镇蒲麻村街道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售货车(车牌号:甘J·N1190)上发现销售的40袋岷县脆香源酸菜加工厂生产的脆香源酸菜,未标示生产日期,规格:450g,厂址:甘肃岷县闾井镇,保质期:180天。经请示县局分管领导同意,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日期打印设备已损坏而无法打印生产日期的情况下,当天依然生产了4箱(160袋)脆香源酸菜进行销售。沿途已以每箱45元的价格售出3箱,剩余1箱(40袋)在蒲麻街道销售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按照销售价计算,共计货值45元。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扣的40袋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酸菜;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已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9.302018.10.29食品(流通)
55(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8号2018.10.12包环荣采购食品时未索取相关凭证案包环荣 包环荣当事人于2018年8月6日,通过电话联系从武山县洛门郭天福处以每箱38元的价格,购进了5箱宁晋县鑫晟有限公司生产的威康利一口酥(酥性饼干),让朋友的顺车带了过来,当事人发现没有一票通,电话问了说随后带过来,岷县蒲香源蛋糕店。2018年9月1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岷县蒲香源蛋糕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有5箱宁晋县鑫晟有限公司生产的威康利一口酥(酥性饼干),产品批号:20180803,生产日期:2018年08月03日,净含量:4.9Kg,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采购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岷)食药监(食)责改[2018]19-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18年9月28日,我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再次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购进“威康利牌一口酥(酥性饼干)”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采购凭证。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122018.10.29食品(流通)
56(岷)食药监行罚字(2018)49号2018.10.19杨田忠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杨田忠 杨田忠当事人于2016年从陇西药材市场购进无票据及无供货方资质的忍冬藤等9种中药饮片共10千克,从山里自采黄芩等3种中药饮片共8千克,购进及自采后在其经营的诊所进行使用。经查,当事人购进忍冬藤2千克,购进价15元/千克,销售1.65千克,销售价20元/千克,剩余0.35千克;泽泻购进1千克,购进价30元/千克,销售0.6千克,销售价34元/千克,剩余0.4千克;菟丝子购进1千克,购进价40元/千克,销售0.75千克,销售价45元/千克,剩余0.25千克;菊花购进1千克,购进价30元/千克,销售0.82千克,销售价34元/千克,剩余0.18千克;桔梗购进1千克,购进价40元/千克,销售0.75千克,销售价45元/千克,剩余0.25千克;槐花购进1千克,购进价20元/千克,销售0.85千克,销售价23元/千克,剩余0.15千克;枳实购进1千克,购进价30元/千克,销售0.75千克,销售价34元/千克,剩余0.25千克;枳壳购进1千克,购进价30元/千克,销售0.7千克,销售价34元/千克,剩余0.3千克;昆布购进1千克,购进价10元/千克,销售0.7千克,销售价12元/千克,剩余0.3千克;黄芩自采2千克,销售1.7千克,销售价20元/千克,剩余0.3千克;淫羊藿自采1千克,销售0.7千克,销售价40元/千克,剩余0.3千克;仙鹤草自采5千克,销售4.5千克,销售价13元/千克,剩余0.5千克;至2018年9月2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12种中药饮片共销售14.47千克;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86元,违法所得380.5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忍冬藤等1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3.53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380.53元;
   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97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共计人民币1352.53元。
未履行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192018.10.29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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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管理员